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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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ZZGC-2025065)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一、招标条件
本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人民政府。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详见招标文件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可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处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产品须提供相关声明。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项目不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09-05 08:30到2025-09-11 17:00获取方式:现场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09-16 14:30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09-16 14:30开标地点:南京市高淳区石臼湖南路19号依水佳苑东区7栋202室
七、其他
项目概况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南京市高淳区石臼湖南路19号依水佳苑东区7栋2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与2025年09月16日 下午14: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采购项目信息
1、项目编号:ZZGC-2025065
2、项目名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40万元(人民币)
5、最高限价:40万元(人民币)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6、采购需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中心购买运营服务项目,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15个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注: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可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处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产品须提供相关声明。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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