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华数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浙江
-杭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 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并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重新招标)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 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食堂外包服务项目(重新招标),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最高限价为 50 万元整。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特定资格条件: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公告期限:2022年12月22 日至2022年12月28日。
七、报名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1、报名时间:2022年12月 22日至2022年12月28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双休日及法定假日除外)。
2、报名与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69号3楼A307办公室。联系电话:。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通过后当天发送电子版招标文件,现场报名不再发售纸质文件,招标文件资料费0元。
八、报名所需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报名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本人前来。
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仍需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九、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支票/汇票/电汇/银行保函
针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的特别说明:如果投标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所属行业规定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且按招标文件中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则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可为银行保函,否则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必须为支票/汇票/电汇形式。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3个月内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人社保缴纳人员清单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最新年度财务报告。若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是证明材料不完整,导致采购人无法认定投标人是否属于声明函中对应等级的企业的,则履约保证金不得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入围通知书领取之日起5天内
履约保证金接收人: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依约全部履行完毕且无违约扣款的情况下,在入围有效期满、框架合同有效期满、最后一项服务的免费保修期期满之日(以三个日期中最晩的一个日期为准)后30日内按扣除违约金、质量问题扣款、赔偿金等各项扣款后的余额(无息)归还。
履约保证金的打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户名):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账 号:390958346953
开户行:中国银行萧山支行
其他说明:
转账或汇票形式的,投标人在履约保证金缴纳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标段一:******或标段二:******)及招标编号(xshsst2022001)。
投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汇款或转账凭证或银行履约保函在收到入围通知书后5日内提交,即:在取得合同前提交给采购人。如超出期限未缴纳的,采购人将视其拒绝履行约定,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罚没其投标保证金。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与地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截止时间: 2023年 1月 11 日上午9时30分止
地点: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69号3楼A312会议室
十二、开标时间与地点: (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将予以拒收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2023年 1月 11日上午9时30分止
地点: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69号3楼A312会议室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69号
项目联系人姓名:胡工,电话:
十四、质疑和投诉:
1、质疑事项:
(1)、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否则,采购机构可不予接受。
(3)、投标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4)、投标人如认为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的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 事实依据;
(五) 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69号3楼A307办公室。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明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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