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1-2023年苗木定点采购项目增补合同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市
货物类合同预览
|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30222004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1-2023年苗木定点采购项目增补合同(2021年-2022年)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2220042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次合同履约期限为2022年7月19日-2023年7月18日。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南二环-杉木冲路以北天心区范围)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82010500000022345)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中标人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中标人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3、中标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中标人有责任给予补充。 4、中标人为其提供的投标货物提供质保期保障。 5、协议服务期限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货物进行转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并冻结货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苗木的验收标准: 1.1严格按照采购人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变更品种。 1.2树干笔直,冠大荫浓,长势良好。 1.3无病虫害。 1.4土球绝不能松散并按行业规范要求的尺寸及方法打包,围砖假植苗应用遮光网及钢丝网包好泥头。 1.5树冠在上车前必须修剪完毕,修剪内膛枝、弱枝。保留部分叶片,不偏冠,不失冠。胸径8-10cm 的修剪后冠幅为1.5-2.0 米;胸径13-15cm 的修剪后冠幅为2.5-3.5米;胸径18-22cm 的修剪后冠幅为3.5-4.5 米。 1.6分枝冠幅呈塔状或伞状自然分布,冠幅饱满。 1.7从开挖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不能超过24小时。上车后做好苗木保湿覆盖工作。 1.8苗木下车后由采购人按照清单对每株苗木进行清点,如不符合要求则马上退货。 1.9采购人有权要求对中标人的苗木进行考察,对合格的苗木品种进行标识。中标人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种进行供货。 1.10苗木要新鲜、叶色浓绿,不能出现萎焉、失水现象。 1.11不能出现表皮损伤的现场。 1.12供货时,中标人应提供该批苗木的经林业部门签发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2、中标人每次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结算手续;不合格的,由中标人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中标人有三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3、根据长沙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采购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6、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3月13日 生效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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