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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湖南烈士公园园林景观常态化布置合同公告

湖南

-

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2-12-26中标公示
业主单位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211030122-1


采购人(全称):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烈士公园园林景观常态化布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301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肾蕨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400016800
2小叶栀子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70009180
3满天星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800045180
4紫娇花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000023800
5翠卢莉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600059840
6金叶石菖蒲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700058650
7鸢尾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400038640
8一叶兰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270037908
9百子莲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700039270
10萱草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200042720
11三色堇其他植物冠幅(CM)20-25;高度(CM):30-352600043680
12细叶麦冬其他植物胸径(CM):12-14;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20009000
13吉祥草其他植物胸径(CM):8-10;冠幅(CM)20-25;高度(CM):30-351600012000
14石竹其他植物胸径(CM):18-20;冠幅(CM)20-25;高度(CM):30-352800070560
15新西兰亚麻其他植物胸径(CM):16-18;冠幅(CM)20-25;高度(CM):30-3524434.88
16茶梅球其他植物胸径(CM):14-16;冠幅(CM)80-90;高度(CM):80-90244039.2
17丝兰其他植物胸径(CM):16-18;冠幅(CM)35-40;高度(CM):35-4024306.24
18亮金女贞其他植物胸径(CM):14-16;冠幅(CM)80-90;高度(CM):80-90241454.4
19花叶芒其他植物胸径(CM):12-14;冠幅(CM)35-40;高度(CM):35-40241013.76
20无刺枸骨球其他植物胸径(CM):8-10;冠幅(CM)80-90;高度(CM):80-90153846.9
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1536918.9
合计金额大写: 壹佰伍拾叁万陆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与中标金额一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5天 内完成供货并经采购人验收合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转账支付)

2、付款方式:根据实际供货苗木/花卉的种类、数量和单价据实结算,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凭中标人开具的花卉/苗木购销清单明细,经采购人确认并签字盖章以后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结算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的结算金额为准)。

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采购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中标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中标人要求变更,则中标人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采购人审查同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8100000002336666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中标人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行业标准。

2、 中标人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装车、运输、卸车,并 承担全部费用。

3、中标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中标人有责任给予补充。

4、如遇恶劣天气、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紧急情况,采购人需要中标人作出紧急响应的,中标人应立即作出响应。

履约要求

1、中标人严格按照采购清单要求的品种与规格供货,不得变更品种、不得降低规格参数。

2、供货标准:规格尺寸符合要求,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生长旺盛。

3、供货时,中标人应提供该批苗木的经林业部门签发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4 、中标人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并保证乔灌木在二个月内、草花在一个月内保持存活。除人为破坏或养护原因外,规定时间内苗木或花卉未能存活的由中标人负责供应同等规格的产品

5 、在花卉苗木移栽 供货 过程中,中标人须向后期养护花卉苗木的单位提供栽种技术指导,以提高花卉苗木后期存活率。

6 、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 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当需要进行花卉或苗木采购时,采购人将当次采购清单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需及时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及实际情况制定供货清单,清单内须写明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并须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具体供货时间等。

7 、供货时,中标人须按照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①中标人对供应苗木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采购人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中标人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苗木全部更换为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②中标人须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苗木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确认。中标人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运输过程中苗木不损坏,如因中标人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 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或苗木的损坏、丢失等,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③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

8、配送与移交过程,尤其是涉及苗木起吊工作的,中标人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9、供货期间,如遇极端自然灾害或极端气候,中标人须提前准备应对手段和防护措施,保证苗木花卉的及时供货,提高苗木花卉的存活率。

10 、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长财采购【 2 016 6号)的规定,本项目按照 一般程序 进行验收。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 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 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3 、中标人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花卉与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 (地径)、高度、冠幅等情况,对所供应苗木数量进行清点并对苗木质量进行检查。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湖南烈士公园绿化维护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湖南烈士公园园林绿化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存在 违约行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随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要求乙方在重大活动与特殊情况下无偿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调动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限3天以内),如需3天以上视情况由甲方给予一定补偿。

4、有权要求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5、乙方月考核未合格时甲方有权视情况扣减支付相应服务费。

(二)甲方义务

1、 督促 乙方开展正常的服务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 配合 乙方做好有关对外、对上级部门的协调工作。

3、及时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乙方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予以处理,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予以采纳、提供帮助。

4、负责提供乙方进行绿化养护工作所需之水电。

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非乙方过错所造成的植物损坏负责更换,并承担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需花坛草花,冷季草坪草籽及其他材料的费用。

6、如遇绿化有特殊工作需求时(如重大接待任务、创优检查、发生台风、水灾、火灾、冻害等情况),需提前通知乙方进行修剪、绿地保洁等绿化养护工作,及灾前防护和灾后恢复工作。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独立开展维护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甲方按约支付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自觉接受甲方根据《湖南烈士公园绿化维护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湖南烈士公园园林绿化考核细则》的考核。

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配备人员、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为甲方提供服务。

3、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应管理措施,对甲方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工作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认真配合完成其他特殊绿化作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防寒防冻、局部区域复绿等)。

4、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影响甲方工作的行为发生。

5、负责在合同期内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关系,不拖欠员工工资。

6、服从甲方的 安排 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活动。

7、每月在甲方月生产会上需将下月绿化养护工作计划及本月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交甲方审核,调整的月度工作计划需要报甲方备案。

8、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乙方必须保证绿化养护措施到位,如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有关检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9、日常工作中,乙方若发现有不文明行为(如攀枝摘花、践踏草坪等),要及时制止,文明劝导;发现公园公共设施、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

10、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本协议正常的履行。

11、乙方日常生活用水、用电,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可能节约生产用水用电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承包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且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如甲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因政策规定、开发建设等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此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事件或任何财产损坏、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若乙方不履行相应义务时,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不足扣除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另行支付补足。

5、本合同中所称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及误工费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供货时间紧张,请中标人提前备货、并提前预备供货及栽种过程中所需要的车辆、设备及人员,以确保能按规定时间供货及栽种。

2、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各品种采购数量均为暂估值,采购人不保证采购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实际供货量为准。

3、在服务期限内,实际采购的品种已包含在项目清单内,个别未列在本清单中的品种如需在中标人处采购的,结算以采购人经询价后确定的市场价格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2号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居委会88号
法定代理人:唐彬法定代理人:杨胜伟
委托代理人:肖乐委托代理人:杨一帆
电话:需解锁电话:需解锁
传真:需解锁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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