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棚改造项目施工
山东
-聊城市
非机动车棚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 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聊城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聊城市开发区百利来中小微企业产业园 A区1号楼
联系人: 于工 联系电话:
二、 采购项目名称: 非机动车棚改造项目施工
交易中心系统内编号 : LCQTCG-2022-696
投标人诚信入库类型:施工类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采购内容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预算 (元) |
非机动车棚改造项目施工 |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 2 . 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施工标段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与要求资质对应专业的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其它在建工程;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790029.89 |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及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 2 年 11 月 02 日 9:00至202 2 年 11 月 08 日 17: 30 。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聊城市中心电子系统( )(招标文件售价 0元,招标文件格式为.lczf)。
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聊城市网站电子交易平台招标文件,逾期将无法获取。逾期未的视为放弃报价,如参与投标,将被拒绝。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 2 年 11月24 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地点:聊城市中心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
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1)将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加密版,后缀名格式为LCTF)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到聊城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
( 2)开标前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签到工作;
( 3)投标人开标前未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签到工作、逾期解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若投标人中标,中标后该投标人还需提交三份胶装的系统内生成的 PDF版纸质标书,并加盖公章。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 2 年 11月24日09时00分 (北京时间)
2.地点:聊城市中心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EF%BC%89%E3%80%82)
六、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于工 联系方式: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聊城市网上发布。
八、 电子评审事宜
1、投标企业首次在聊城市平台参与投标,标书前须办理企业诚信入库手续,办理程序详见( [. gov /lcweb/] )《采购类业务诚信入库及常见问题解答》。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获取文件的,后果自负。各投标人务必安排好专人对各自诚信库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并对因诚信库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清晰、不完整、无效、错误或编辑待验证状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电子标书的制作,企业从其诚信库内的获取的该企业的所有扫描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另,电子投标文件在诚信库内获取的有关扫描件为获取那一时刻的扫描件,请各投标人更新诚信库后,务必重新获取,重新生成投标文件。
2 、本项目实行电子评标,投标人需办理 CA证书,办理要求详见聊城市中心网站悬浮框“CA办理须知”。因未及时办理CA证书而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3 、招标文件一经在聊城市平台系统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聊城市平台系统招标文件和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最终文件以答疑澄清后的为准。电子评标的,制作投标文件需将答疑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4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制作视频请到聊城市中心网站 “中心-政府采购-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5 、 投标人如遇交易系统软件操作技术问题,请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或交易平台维护室。
联系电话: 400-998-0000;; 联系人:黄工、张工。
九、重要说明
1、各投标企业按标段在系统内分别招标文件。
2、对于需要项目负责人的工程类(含监理)项目,在开标前可以在系统内随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开标后则不能再更改。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系统内一致,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本项目采取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开标前登录聊城市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投标 。具体详见《聊城不见面开标大厅 -操作手册(投标人)》。如有疑问,请咨询聊城市中心平台维护办公室,咨询服务热线4009980000。如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完成签到、解密工作的,责任自负。
4、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其中技术标实行 明 标评审。
十、本项目质疑投诉单位:
质疑单位地址: 聊城市开发区百利来产业小区
质疑联系人: 于工 质疑联系电话:
注: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2 2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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