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工制冷可移动式冰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山东
-泰安市
项目概况
东平县人工制冷可移动式冰场建设项目 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 2 年 11 月 18 日 08 点 30 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 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DP-GC-20221026-01-01
项目名称: 东平县人工制冷可移动式冰场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 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157.20525万元
采购需求: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群众1滑冰场处,面积约340平方米,包括风冷一体乙二醇机组(自带控制模式)、分水器、冷冻排管、防撞界墙、防水层、保温层、冰被、冰鞋架、冰鞋、变压器、配电箱、音响系统、监控系统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 30 天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本项目建设的相应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3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 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无效。
2 .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2 2 年 10 月 28 日 8时30分至202 2 年 11 月 03 日 1 7 时30分,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 13 :30至1 7 :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领取地点:本项目投标人须在本招标公告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址: www.taggzyjy.com.cn)领取招标文件 。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需在网上电子版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以答疑后修改的最终文件为准,投标人应最终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澄清文件 ” 栏目及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信息栏目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潜在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
4、售价:0 元。
5、其他说明: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 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投标人)》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 2 年 11 月 18 日 上 午 08 时 30 分。
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东平湖文化旅游发展(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贯中大道路北气象局院内
联系方式: 135617800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东平县汇河街西段
联系方式: 0538-2851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磊
电 话: 0538-2851166
4. 监督单位: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科
监督电话:0538-2858196
八、异议和投诉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杨磊
联系方式: 0538-2851166
地址: 东平县汇河街西段
邮编: 271500
8.4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 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科 (联系方式: 0538-2858196 ,地址: 东平县 平湖路中段 )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