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数据资源中心2m数字电路租赁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市
服务类合同预览
|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20609000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数据资源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M数字电路租赁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6090005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01 —— 2023-05-31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期限:3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建行铁银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4300需解锁03739)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6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实施完成后20个工作日以内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6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年度服务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全年服务平均得分。(各月考核得分总和÷12)≥95分,支付剩余款项的100%,得分低于95分的,按(合同总金额×50%×年度平均得分÷100)计算,在年度租赁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光纤线路要求提供单模裸光纤。 2 、 66 条 2M 数字专线必须先汇聚到运营机房 , 运营商提供不同路由的主备用光纤统一接入开福区财政局机房与设备对接。 3 、要求所提供的线路性能指标符合数字传输网络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建议标准 , 且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 每条端到端线路可用率 >99.90% 2) 每条端到端线路误码率 <10-7 3) 每条端到端线路障码率≤ 1 次 /4 个月、所有端到端线路累计故障率≤ 5 次 /1 个月 4 、互联网出口性能指标须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 用户方到互联网出口提供运营商的测速网站达到合同带宽 90% 以上 2) 用户方到互联网出口提供运营商的 DNS 时延 <10ms 3) 用户方到互联网出口提供运营商的 DNS 丢包率为 0% 5 、用户遭到 Dos 攻击时 , 供应商应在 30 分钟内完成对线路流量的清洗,解决带宽拥塞问题,为正常流量提供带宽保障。 6 、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设备及配件完全达到制造厂商所规定的出厂技术指标 , 符合国家技术与应用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标准 , 并兼容采购人设备。 7 所提供线路需达到国家要求的防雷标准。 8 、要求供应商在其线路建设完成后 , 进行全方面性能指标测试和线路安全测试 , 确保线路技术性能达到前述相关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要求 (1) 本项目按议程进行验收。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 : 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验收标准 (1) 光纤线路要求提供单模裸光纤; (2)66 条 2M 数字专线必先聚到运营商机房,运营商提供不同路由的主备用光纤线统一接入开财政局机房与设备对接( 3 )要求所提供的线路性能指标符合数字电路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通际建议标准,且达到以下要求 :1) 每条端到端线路可用率≥ 99.9%;2) 每条端到端线路误码率≤ 10-7 ; 3 )每条端到端线路障碍率≤ 1 次 /4 个月。所有端到端线路累计障碍率≤ 5 次 /1 个月。 (4) 互联网出口性能指标必须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 用户方到互联网出口提供运营商的测速网站达到合同带宽 90% 以上 :2) 用户方到互联网出口提供运营商的 DNS 时延 <10m;3) 用户方到互联网出口提供运营商的 DNS 丢包率为 0% 。 (5) 用户方受到 DNS 攻击时,供应商应在 30 分钟内完成对线路流量的清洗,解决带宽拥塞问题,为正常流量提供带宽保障。 (6) 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设备及配件完全达到制造厂商所规定的出厂技术指标、符合国内技术与应用标准,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并兼容采购人设备。 (7) 所提供线路需达到国家要求的防雷标准 :(8) 求供应商在其线路建设完成后,进行全面性能指标期试和线路安全测试,确保线路技术性能达到前述相关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办理互联网专线业务时,需向乙方出示单位有效证件、提供真实单位信息。单位有效证件是指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将如实登记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信息。如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第三方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业务服务。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有权凭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自办营业厅查询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信息。 ( 2 )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自愿同意乙方以提供服务为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采取信息化、纸质记录等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和乙方业务范围内收集与使用其单位和个人信息。 ( 3 )如甲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4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约定范围使用互联网专线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 5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5.1 )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 5.2 )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 ( 5.3 )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 5.4 )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 5.5 )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 5.6 )为乙方接入线路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并为乙方进行线路接入及设备维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 6 )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针对互联网专线业务的管理规定,具备互联网接入的合法资质,其租用互联网专线所接入的网站必须具备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并确保连接到租用互联网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且具备适合于本协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 7 )在乙方根据业务要求而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应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对于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要的甲方红线以内的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换、加装、移装乙方安装的互联网专线、设施、设备。 ( 8 )甲方对于所有权属于乙方但布放在甲方办公区域的设备应履行日常管理维护职责,并配合乙方开展日常巡检,甲方在未经乙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替换甲方侧设备或更改相应设备参数配置。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线路开通 (1.1) 需新增开通接入点的 , 采购方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运营商制定联系人 , 成交人应在收到通知 7 个工作日内按时开通并接入网络。未能按时开通 , 成交人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 迟开通时间逐日累计 ,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 , 具体的每日违金为条线路的年租金的 3%( 每月按 30 天计 ), 违约金在结算时的总租赁费用中扣除。 (1.2) 新开通线路由采购人提供主要交换设备 , 成交人免费提供所有配套设备 ( 包括手续费、测试费、材料费、移机费、施工费、以及其它线路开通所需费用 ), 成交人只按中标租赁费相关标准收取线路租赁费用 , 并负责网络设备调试配置 , 保证网络通畅,成交人在线路施工完毕后 , 应向采购人提交有关测试报告和该线路竣工图等资料 ,2 个工作日内 , 如经核实测试报告与事实不符 , 则规定此条线路没有开通 , 须由成交人重新开通 , 造成开通时间延迟的 , 成交人须按规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2) 线路变更 (2.1) 撤销情况。因实际情况变更,接入点需撤销其网络线路的,采购人至少提前 7 日通知成交人撤销该接入点网络线路 , 租赁费接入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2.2) 迁移情况。此次租赁的网络线路需要迁移的,成交人在接到搬迁要求后 7 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迁移网络,并保证搬迁后的线路符合要求网络畅通。如未能按时开通 , 则成交人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 迟开通时间逐日累计 ,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 , 具体的每日违金为条线路的年租金的 3%( 每月按 30 天计 ), 违约金在结算时的总租赁费用中扣除。 (3) 线路故障扣费标准 (3.1) 因成交人原因造成线路中断 , 或超出成交人承诺的指标 , 成交人应最采购人予以补偿 , 补偿服务的时间最小单位为 1 小时 , 线路故障应扣费用在当年的总租赁费用中统一扣除。 (3.2) 当月未满足单条线路 99.9% 的可用率 , 但累计中断时间未超过 4 小时 , 甲方扣除 5 日的线路租赁费 , 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4 小时 ( 未超过 24 小时 ) 扣除 15 日的线路租赁费用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24 小时扣除一个月的线路租赁费用 (3.3) 全年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2 日 , 扣除两个月的租赁费 , 全年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3 日 . 扣除三个月的租赁费 , 全年单条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4 日 , 扣除四个月的租赁费 , 以此类推 (3.4) 网络总出口中断时间超过 2 小时 , 扣除两个月的租赁费 , 全年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3 小时 , 扣除三个月的租赁费 , 以此类推直至扣完。 (4) 平台支持 成变人有义务配合采购人和网络设备集成商进行网络建设 , 并能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和系统运行实际要求对网络运营平台进行调整,保证本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按采购人要求顺利实施和运行。 (5) 系统维护服务 (5.1) 所有此次采购的网络平台配套设备、线路 ( 含 3 年内新增接入点或线路需要变更或迁移的 ) 的日常管理维护期为 3 年。 (5.2) 维护期内 , 每个月成交人需对网络所有节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统计该月线路故障报表 , 将检测报告和故障报表送采购人 , 检测报告和故障报表经采购人确认签字盖章后 , 作为年光纤租赁费的支付凭证。 (5.3) 考核指标及运营维护服务评分办法
注: 年度考核评分 = (各月考核得分总和÷ 12 ),年度考核评分低于 60 分时,招标人有权终止网络租赁合同。 (6) 技术支持 (6.1) 提供 7*24 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和传真服务热线。提供专职客户经理服务,具体联系人张婷芳 需解锁. (6.2) 在用户申告故障后 ,15 分钟内响应 , 市区内 1 小时到达现场 ,2 小时内排除故障 , 市区以外时间可适当延长 (6.3) 故障 处理完毕后 , 供应商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故障申告单位提交障碍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经用户签字认可的线路中断时间。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9%(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无附加条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11.其他条款 结算方式补充条款: 4.4 本协议履行期内长沙市开福区数据资源中心需要新增或变更 2M 数据专线、裸光纤、互联网出口,可通过来函的形式通知乙方。来函内容需包含开通 / 变更专线条数及带宽作为后续收费依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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