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大桥桥头堡项目机制砂询价采购通知书
上海
业主单位
中交路 桥华东 永宁大桥 桥头堡 项目 机制砂 询价采购通知书
采购方案编号: FA00000416523
中交路桥 华东工程 有限公司温州市域铁路S3线附属配套工程(瑞安段)永宁大桥 桥头堡 项目经理部 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 机制砂 材料已具备采购条件。采用在 -新采购子平台(简称:新采购子平台)进行电子公开询价采购。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 地点 | 预计开始交货时间 | 备注 |
|---|---|---|---|---|---|---|---|
| 1 | 机制砂 | 2.6mm-2.9mm | 吨 | 12000 |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中交路 桥华东 永宁大桥 桥头堡 项目指定施工地点 | 202 5 年 11 月 | |
| 质量标准 | 1、本次询价文件下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或行业有更新标准时,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50-2020 ,同时还应符合询价人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报价人所提交的投标书(若有)、技术资料和产品说明标准。如报价人提供样本的,应以上述标准、样本及文字资料中质量标准要求最严格的为准。 2、报价人保证本询价文件项下的全部货物均是全新的,且完全符合本询价文件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报价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质量与询价文件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询价人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人,提出索赔。 3、质量保证期方式确定: 质量保证期货物经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6 个月。 4、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报价人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货物(因用户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更换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仍为 6 个月,若质保期已经开始计算,则自更换完成且经询价人和 /或最终用户书面认可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报价人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报价人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询价人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5、报价人应当免费对询价人或者材料的最终用户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及售后服务,售后服务。 | ||||||
| 验收方式 | 1、交付货物时,询价人对货物的包装、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在 3 日内进行初步验收,没有异议的,询价人予以签字确认,但询价人的签字并不代表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2、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询价人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询价人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报价人,报价人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 3 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在异议期间,询价人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询价人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询价人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报价人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报价人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报价人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3、双方就货物质量或性能是否符合询价文件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家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费由询价人负担;复验不合格的,复验费由报价人承担,报价人按询价文件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物资须逐件过磅、检尺、量方、点数。本询价文件数量验收方式为 返算计重(双方约定机制砂采用询价方拌合机使用量为准计量,临时用于铺路等采用过磅方式进行计量),机制砂结算量=拌合机导出机制砂数量-拌合机导出机制砂数量X试验室出具的配料单机制砂含水率 。 报价人所供产品必须由询价人现场指定人员进行验收,报价人送货清单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以询价人拌合站拌合机使用数量为准,报价人必须携带该批次的材料送货清单及产品质量合格证。双方代表在【送货清单】上共同签字,【送货清单】应包含当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但不包含价格,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价格、价款信息,无论何人签字或盖章,该等价格、价款都不是对询价文件的变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非经询价人指定的人员签署的送货清单,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5、采用过磅复核重量的,过磅重量与报价人送货单数量误差3‰以内的,以报价人送货单数量为准,数量误差超出3‰,以询价人过磅单为准。若任一方对现场过磅数量有异议,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发生的费用责任方承担。 | ||||||
| 结算支付方式 | 1、结算价款 1.1本次询价采用 固定 单价的价格形式。 2、货款结算 2.1按月结算,双方以每月 11 日至次月 1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 3 日内按照送货单、过磅单、验收单等核对合格物资数量并办理结算。 2.2结算单必须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经报价人盖章后生效。报价人办理结算人员必须经书面授权委托,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原件提交询价人。 3、支付 3.1询价人按照以下节点向报价人支付本询价文件项下的款项: 本询价文件无预付款。 月度结算款:在 询价人 收到增值税发票经验票有效后的 次月 内, 询价人 应向 报价人 支付当期结算货款总额的 85%, 询价方工程交工验收 的当月支付 至 结算金额 的 97%,剩余的3%货款为质保金。 最终结算:全部供货完毕、物资验收合格且无质量或其他等瑕疵或争议,双方于 1个月内办理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后 询价方工程交工验收 的当月 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7 %。 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 3%,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经 询价人 书面申请,扣除质保扣款(若有)后余款 询价方 于 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 2 询价人以 混合支付 (现金电汇 /网银、票据、保理等金融产品的组合)形式向报价人支付本询价文件项下的款项。 3. 3 若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金融票据的贴息和相关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3 .4 询价人支付形式不符合询价文件约定的,报价人有权拒绝。但报价人接受票据或金融产品的,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变更了支付形式,报价人无权要求询价人补偿贴息等费用。 3. 5 报价人应在询价人支付每笔款项前,向询价人提供符合本询价文件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报价人提供符合本询价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是询价人支付报价人本询价项下每笔款项的前提条件之一。报价人未先提供对应的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询价约定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询价人无付款义务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
| 发票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 | ||||||
| 报价货币 | 以人民币报价 | ||||||
| 资格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增值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适用) 扫描件( 打印后盖供应商公章 ) | ||||||
| 报价递交材料 | 各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新采购子平台填报电子报价表,并将签字盖章齐全的纸质报价表与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证明资料一起扫描上传至新采购子平台。当电子报价表与纸质报价表扫描件的报价不一致时,以电子报价表为准。 | ||||||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 5 年 11 月 4 日1 6 **时00分(北京时间) |
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看投标方式
款
付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