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机构业务部医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内蒙古
-赤峰市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机构
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批准,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代理机构为, 项目资金已落实, 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机构业务部医院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
2.2项目编号: NM250104/01。
2.3项目地点: 赤峰市宁城县、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乌兰察布市、包头市。
2.4项目预算: 人民币捌佰伍拾捌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 ¥8586350.00元)。
2.5招标范围:信息化建设配套软硬件 (详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 。
2.6项目进度要求:
( 1)交货期: 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3个月内交货,完成安装调试后并向招标人提供验收报告。自验收之日起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五年。
( 2)交货地点:所有采购的软硬件交付地点为项目所在地,且上述所有工作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发生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培训费用等均由供应商承担(含设备必备的辅料)。
2.7标包划分: 本项目设一个标段。
2.8投标人采购数量:项目入选三家供应商,其中一家供应商服务赤峰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与杭锦后旗医院(杭锦后旗医共体总医院)银医智慧医疗硬件项目,剩余两家供应商分别服务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银医通项目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排名优先选择服务项目。
当出现投标人报名数量不足情况时,应符合以下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报名数量为 3家时入围1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报名数量为4时入围2家(一家供应商服务赤峰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与杭锦后旗医院银医智慧医疗硬件项目、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智慧医院”三期项目,另一家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服务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银医通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报名数量为5家及以上时入围3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报名数量小于3家则终止招标采购流程。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时被认为存在关联关系: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
( 2)一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另一方股份达到25%以上。
( 3)双方共同具有一名(含)以上的高管人员。
5.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6.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7.投标人未处于建设银行供应商暂停合作、禁用或退出期内。
8.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行领导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2.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凭证;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提供盖有第三方公章的说明文件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13.投标人需有实际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照片(需至少包含(1)门楣招牌、(2)建筑物内部企业位置指引(若有)、(3)内部工作环境)以及房屋使用权证明材料,使用权证明材料可以提供投标人租赁合同或投标人房产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人对该房屋具备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4.投标人需具备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医院信息化建设类似项目的合作案例 一份 (合同)。
15.投标人须具备设备原厂商或原厂商授权经销商(提供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文件)。
16.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满足国产、国芯化要求( 需提供承诺函,详见附件 3) 。软件部分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17.投标人必须通过平台领取资格审查文件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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