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更新项目(十二)(二次)招标公告
安徽
灵璧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更新项目(十二)(二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 灵璧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更新项目(十二)(二次)
1.2 招标人: 灵璧县人民医院
1.3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已落实。
1.4项目出资比例: 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 灵璧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更新项目(十二)(二次)
2.2 招标项目 编号: EP-LBQT2025031
2.3 包别 划分: 2 个 包 。 包 1:牙科综合治疗机;包3:支气管镜。
2.4 招标范围: 灵璧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更新项目(十二)(二次) ,本项目共分 2 个包,包 1 采购 牙科综合治疗机 6台 ;包 3采购 支气管镜 1台 。具体详见 招标 文件。
2.5 最高限价: 1 包 1:牙科综合治疗机 , 总限价 30万元 。 2 包 3 :支气管镜 , 限价 25万元 。
2.6 供货地点:灵璧县,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2.7 供货期: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2.8 项目类别: 货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2)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资格:
1在我国关境内注册的产品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
2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产品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4投标人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时:若投标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若投标产品在《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但需要投标文件中提供目录或说明。
3.2 信誉要求:截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不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
注:投标文中须提供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等】查询截图。 (以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11-14 09:00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看投标方式
款
付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