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结果公告
辽宁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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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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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单位: | 需解锁 | 发布时间: | 202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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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 、 项目编号 :JH25-210122-00048
二 、 项目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一片区
供应商名称:需解锁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南一路35号
中标(成交)金额:5,576,980.87(元)
评审总得分:93.49(分)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二片区
供应商名称:需解锁
供应商地址:肖寨门镇三南村786-1号
中标(成交)金额:3,757,644(元)
评审总得分:91.5(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一片区
服务类
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C09010400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服务范围:服务范围:甲方指定地点。
服务要求:采购堆沤肥,收集本区畜禽粪便并处理成堆沤肥,并撒施到田间。一片区:玉米示范区堆沤肥还田面积62697.93亩,亩堆沤肥还田量1000公斤,施用量62698吨。
服务时间: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04月20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服务标准: 1.堆沤肥质量要求开展堆沤肥产品质量抽检,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抽样对堆沤肥出场前进行抽检,达标后方可下田。施用原则上做到不达标的不下地、农民不接受的不下地。还田施用时的砷、汞、铅、镉、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Ph等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要求,保障粪肥质量、安全可施用。堆沤肥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应符合以下技术规范。(1)粪污资源处理符合"GBT36195-201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2)堆沤肥应符合"NYT3442-2019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和《农业废弃物堆沤肥料生产技术规程》(DB21T3419-2021)要求。(3)堆沤肥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执行《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2.建立溯源台账在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指导下,中标人建立粪污收集台账、粪肥加工台账、粪肥还田台账的“三台账”,对开展社会化服务关键环节实行拍照留证。记录粪污入场量、堆沤肥出场量和堆沤肥还田量,还田实施对象确认堆沤肥还田面积和用量。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要对各环节台账组织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及质量。3.堆沤肥还田和农机作业标准(1)能够均匀的将堆沤肥撒施到还田区(2)农机作业监测要求有以下功能:有卫星定位、无线通讯技术和农机具状态检测传感技术,具有对农机作业过程、面积实施准确监测,并将所有数据记录在作业卡上,以备以后核查。四、工作要求1.物资运送:将堆沤肥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验收后送到田间,将堆沤肥均匀施入田间。同时提供堆沤肥撒施轨迹;2.宣传培训:要求必须开展宣传培训,组织不少于10次村级培训,同时发放宣传单或进行村级广播宣传;撒施整个过程要求有条幅宣传,对宣传过程实行拍照留证。五、包装运输供货要求:要求供货产品散装或袋装。六、检测要求1.堆沤肥入田前,由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抽样并检测,并提供当批次堆沤肥检测报告;2.由于堆沤肥检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全责。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二片区
服务类
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C09010400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服务范围:堆沤肥及抛撒服务
服务要求:采购堆沤肥,收集本区畜禽粪便并处理成堆沤肥,并撒施到田间;二片区:花生示范区还田37956亩,亩堆沤肥还田量1100公斤,施用量41752吨。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6年04月20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服务标准:采购堆沤肥,收集本区畜禽粪便并处理成堆沤肥,并撒施到田间;二片区:花生示范区还田37956亩,亩堆沤肥还田量1100公斤,施用量41752吨。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于丽娟、喻猛、靖晶、韩东(包组编号:001,002)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一片区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下浮20%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39,678.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辽中区2025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二片区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下浮20%计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29,6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辽中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政府路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