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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开发区耕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施工资格后审公告

江苏

发布时间:2025-09-30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海安市开发区耕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 施工

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海安市开发区耕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 为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 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 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海安开发区

2.1.2 招标范围 : 开发区品建村:( 1 )排沟护砌0.944km。( 2 )配套建筑物13座,其中控制闸5座,跨沟桥8座,穿路涵管0.03km。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1.3合同估算价: 56 万元

2.1.4工期要求: 40 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11 月 01 日 , 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12 月 10 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1.6其他 :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具备 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 同时具备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无在建工程 , 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 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 , 并完善有关手续后 , 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 , 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 , 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c.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d.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 , 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 , 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e.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 , 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 , 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 , 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 , 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 , 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 信息 库信息 , 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 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 , 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 〔2023〕26号 )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 , 并及时更新 主体信息库 , 否则不予认可 , 其他省从其规定。

3.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A 类)、拟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B 类)、专职安全员(C 类),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 4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自 2023 年 09月01日 以来 ,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 自 2024 年 09月01日 以来 , 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 自 2025 年 06 月 01 日以来 , 企业没有 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 政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4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

3.4.5 投标人未被 “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4.6 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 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4.7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4.8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 2019〕233号)的规定 , 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 , 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投标人如为省外企业 ,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 应当保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 , 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需的注册建造师按 “标准”考核 , 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 “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认定。江苏省外的投标人某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的资质 , 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9 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 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 ,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 , 招标投标时 , 除项目负责人外 , 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 , 但在施工合同备案(归集)时 , 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 2017〕236号文 , 苏建建管〔 2022〕387号文修订)要求配备到位;

3.4.10 投标人承诺书;

3.4.11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

3.4.12 本工程为政府采购工程,本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a.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5%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c.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工程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 , 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的规定。

3.6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10-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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