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2025年低空智巡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四川
-成都市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2025 年低空智巡服务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 采 购项目简 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2025 年低空智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T20250926240)
1.2 采购人: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 /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 本项目预估采购不含税金额 14.91 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 6%, 含税金额 15.81 万元,具体采购规模如下: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估不含税总价(万元) | 增值税税率 | 预估含税总价(万元) |
|---|---|---|---|---|---|
| 低空智巡服务 | 1 | 项 | 14.91 | 6% | 15.81 |
1 .6 标段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 .7 成交 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 1 家 , 成交 份额 100% 。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 2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服务能力得分高者优先;服务能力得分相同时,以项目实施方案得分高者优先。
成交候选供应商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8 本项目设置不含税最高响应限价,不含税最高响应限价为149100.00元,供应商所报的不含税总价高于不含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主要采购 2025 年低空智巡服务。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3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 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响应。
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还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2 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 2022 年 1 月 1 日(含)至比选公告首次发出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国内类似业绩,且累计业绩含税金额不低于 15 万元。
注:( 1 )类似业绩范围:巡检或运维或技术服务类似业绩;( 2 )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中应体现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页、金额、签署单位、签署日期及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单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须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评审时以订单或结算文件累计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文件,以结算文件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3 )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合同中的内容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响应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 4 )本项目供应商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5 )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6 )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必须是响应方的业绩:1如分公司响应,不得使用总公司的业绩;2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响应本项目,且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业绩均认可;3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响应本项目,且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业绩均不予认可;4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业绩资料均不得通用。
3.3 控股、管理关系
( 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响应。
( 2 )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 3 )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 / 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注:审查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及核查供应商控股关系。
3.4 资质要求:须具备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注:审查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注:审查响应函中的承诺。
3.6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4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5 )在最近三年(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内有骗取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 6 )在最近五年(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7 )在最近五年(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8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9 )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 / 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的。
( 10 )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 / 四川省同类服务(拓展业务技术支撑 ) 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 11 )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拓展业务技术支撑】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 D 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 / 四川省】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 12 )不同供应商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 13 )供应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上游客户为同一企业,即具有相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注:审查相关承诺。
3.7 其他要求: (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约定的情形。注:审查相关承诺
(2) 、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响应方的:采购文件另行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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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公司响应 / 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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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响应 / 投标本项目,且响应 / 投标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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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响应 / 投标本项目,且投标 / 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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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3.8 人员基本要求:项目负责人 1 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 1 年及以上无人机服务类似工作经验。无人机飞手 1 人,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服务人员 1 人,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注:( 1 )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及 2025 年 5 月(含)以后任意连续 3 个月在本响应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缴纳社保主体名称应是供应商或其分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不认可),社保证明未明确具体月份的,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否则不予认可),原件备查;
(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须提供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 3 )学历证明材料:须提供毕业证或学位证或学信网截图证明,原件备查。
( 4 )工作经验评分证明:须提供工作简历表,认定简历表中填写的无人机服务类似工作经验年限。
( 5 )以上人员均不得复用。
3.9 须针对本项目配置 1 辆服务车辆。
注: 1. 若为自有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扫描件,须体现车辆为供应商 / 法定代表人 / 分公司,原件备查;
2. 若为租赁车辆,提供车辆租赁合同扫描件及出租方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扫描件,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租赁方为供应商 / 法定代表人 / 分公司,原件备查
4.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9-30 23:59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看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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