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山东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SDGP370612000202502000124
项目名称: 牟平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单价为人民币 205.48元/吨;年度采购预算为人民币 600.00万元(三年合计采购预算不超人民币1800.00万元);投标报价(单价及总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牟平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服务项目, 本项目划分为一 个包,具体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 3年。(合同履行期限内采购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乙方服务履约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合同相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投标 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1)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2.1.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以下资格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注:( 1)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的牵头人须按招标文件“附件九”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其他联合体各方需在承诺函中做出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相应资质及服务能力;(2)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3)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投标人招标人承担责任;(4)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报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5)联合体各方组成联合体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 。
三、获取 招标 **文件
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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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付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