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招标公告
云南
-普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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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招标公告
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项目编号:Q53A00725001218 )的招标人为普洱市妇幼保健院,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单位自筹,项目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
(1)标段1标段名称: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标段1
(2)标段2标段名称: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标段2
(3)标段3标段名称: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标段3
(4)标段4标段名称:普洱市妇幼保健院(2025-2028年)医用耗材采购项目(标段1:口腔科;标段2中医科;标段3、4儿科)-标段4
2.项目编号:Q53A00725001218
(1)标段1标段编号:Q53A00725001218 -001
(2)标段2标段编号:Q53A00725001218 -002
(3)标段3标段编号:Q53A00725001218 -003
(4)标段4标段编号:Q53A00725001218 -004
3.招标范围:
| 标段 | 使用科室 |
| 1 | 口腔科 |
| 2 | 中医科 |
| 3 | 儿科 |
| 4 | 儿科 |
注:
(1)各标段具体耗材名称、规格、单价报价最高限价和单价报价单位等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
(2)投标人须对所投标段内容进行整体投标,不可缺项、漏项,并按标段分别编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3)投标人可自行选择1个或多个标段进行投标,允许中标1个或1个以上的标段数量(即允许“兼投兼中”)。
★4.合同履行期限: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购销协议,协议一签三年。若本次所采购部分耗材后期因相关政策规定(例如产品纳入集采)招标人不可再自行采购,则招标人有权终止该部分耗材的合同约定;若中标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自招标人发出订货通知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交货;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调整交货时间。
★6.交货地点:普洱市妇幼保健院指定地点。
★7.质保期:交货后3个月内,新拆包装产品发生耗材质量问题,则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更换合格耗材。
★8.产品有效期:除有效期极短的特殊耗材外,其余耗材有效期自交货验收之日起不少于1年。
★9.质量要求及标准:所投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满1年的投标人可提供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可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财务说明。
备注: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2项任意一种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分公司,可提供总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其余要求同1)。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
4.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1投标人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4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注:成立未满2个月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纳税证明或情况说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
4.2投标人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4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注:成立未满2个月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缴款证明或情况说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5.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所投产品纳入到医疗器械管理范畴的,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作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作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如若投标人认为投标产品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或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7.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获得总公司的授权,并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同时,分公司还需要满足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或标段的招标活动;
9.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投标人自行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的查询截图并体现查询时间。
10.本项目中标人不允许转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8-20 17:30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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