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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高新区产业基础设施提升工程EPC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

发布时间:2025-07-21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蚌埠新途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蚌埠高新区产业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EPC 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同意调整蚌埠高新区低碳产业园项目备案内容的通知、蚌高经项〔 2025 〕 90 号

1.4 招标人:蚌埠新途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蚌埠新途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1.7 项目出资比例: 100%

1.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组织招标活动。)

1.9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蚌埠高新区产业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EPC 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 BB2025SQGCZ1191

2.3 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BB2025SQGCZ1191

2.5 建设地点:蚌埠市高新区

2.6 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征南路东侧、乾和路南侧,项目总占地面积约 146 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厂房 10 栋、配套楼 1 栋、开闭所 1 座、门卫、厂区道路等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 9.856 万平方米,最大单体面积 15160.20 平方米,单跨最大 10 米,最大高度 22.15 米,地下室面积 404.50 平方米

2.7 合同估算价: 27901.43 万元

2.8 计划工期:工程总工期 33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30 日历天,施工 300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厂房 10 栋、配套楼 1 栋、开闭所 1 座、门卫、厂区道路等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 9.856 万平方米,具体详见初步设计。

2.10 项目类别:工程总承包

2.11 其他:无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 )设计资质要求:满足123任一要求均可: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2 )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要求:

( 1 ) 项目经理要求: 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为同一人。

( 2 ) 设计负责人要求: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

( 3 )施工负责人要求: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

施工: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至少 1 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4.5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工程投资额 12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设计: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至少 1 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 4.5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工程投资额 12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含施工图设计)。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 1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至少 1 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4.5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工程投资额 12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 2 )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至少 1 个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4.5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工程投资额 12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含施工图设计)。

3.1.5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1.6 财务要求:无要求。

3.1.7 信誉要求:无要求。

3.1.8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联合体授权委托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已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另行组建联合体或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

2联合体中投标单位的总数量不超过 3 家,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 1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 2 家,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

3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应满足设计资质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应满足施工资质要求。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招标文件中对施工方要求的业绩、荣誉、人员等以牵头单位提供的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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