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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

安徽

发布时间:2025-07-18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编号:CZB12025118-1

项目名称: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

招标单位: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1.招标条件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20〕5号)等文件的要求,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由池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主体。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池政秘〔2025〕32号),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授权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2025〕394号)文件审核通过。招标人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池州市石台县、池州市东至县。

2.2 建设规模: 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路线起于石台县横渡镇北侧,设横渡枢纽互通立交衔接德上高速公路,自东向西布设,跨越秋浦河、公信河后折向西北避让古潭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到达石台县南侧、经丁香镇南侧,于沈家岭矿南侧进入东至县境内,向西避让柯家村及笔架山矿至葛公镇北,设隧道穿越毛山岭后至东至县尧渡镇枫树村接入G35济广高速良田枢纽。

本项目路线全长60.258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标准建设,路基宽26米,设计速度100公里/时。全线设桥梁12225米/34座,其中特大桥2396米/2座,大桥9159米/22座,中桥670米/10座;设隧道28455米/18座,其中特长隧道10480米/2座,长隧道13387米/7座,中隧道3280米/4座,短隧道853米/3座,匝道隧道455米/2座;设置互通立交5座(其中枢纽型互通2座,一般互通3座),服务区1处,项目概况最终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为准。

2.3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408个月(34年),按“准备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段,其中:

(1)准备期及建设期:准备期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1年);建设期自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日止,建设期满足计划36个月(3年)的工期目标。如因政府方原因导致准备期超过12个月的,准备期顺延;因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准备期超出12个月的,则相应缩短运营期。同时项目公司成立后立即开展项目开工准备工作,须在先行用地批复后7天内开工建设。

(2)运营期:自交工验收合格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限不超过360个月(30年),实际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为准,自本项目收费批复之日起计。收费期届满前,如法律法规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项目运营期到期日不晚于收费期到期日。

2.4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2.5 合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

(1)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将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文件规定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及养护维修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投资权、建设权、运营管理权和养护维修权。运营管理权包括通行费收费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含服务区、加油站等)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等经营性权利。鼓励中标人在项目规定区域内合法合规发展其他路衍经济,取得的经营收入归中标人所有。

(2)中标人作为特许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和《初步协议》约定,组建S36宣东高速石台至东至段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核准、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项目(含土地使用权)、项目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按协议规定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项目公司将主要通过运营期(含收费期)的使用者付费(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政府方不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承诺基本交通量或基本通行费收入等任何兜底性保障。项目通车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同期国家和安徽省政策规定执行。

(4)项目实际的收费期限最终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收费期届满前,如法律法规对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5)项目资本金总额为估算总投资额的20%(例如项目估算总投资额为1264744.59万元,项目资本金则为252948.92万元)。项目资本金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必须为特许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不得存在以“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首批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出资到位时间为不迟于《初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剩余项目资本金可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到位。

2.6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2.7 其他: 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投资业绩等资格审查条件如下:

(1)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包括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下同)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不良状态。

注:1投标文件依照本处填报的财务状况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4.4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2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原则上是指2022年、2023年和2024年,若截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尚未出具,则最近连续三个年度数据以经审计的2021年、2022年、2023年连续三年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准,须提供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含有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等体现评审因素的关键指标页,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3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投标人须提供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4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评审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投融资能力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具有不低于126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能力。若为联合体投标,须同时满足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均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该单位出资比例乘以126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能力。

注: 1 投融资能力以提供的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额度可用金额、银行存款证明、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须提供银行授信可用额度或银行存款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或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2 同一家银行出具的银行授信额度和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不同时累计,仅按两者中金额高的计算; 3 投标文件填报的投融资能力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4.5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4)商业信誉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单位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下同)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2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近三年未被交通运输部或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虽被取消投标资格但处罚期已满; 4 近三年未被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或虽被禁止进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但处罚期已满; 5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6未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5)投资业绩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下同)内参与投资过1个投资额不低于75亿元人民币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

注: 1 投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PPP模式、BOT模式、经营性公路投资人招标模式、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模式等。 2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初步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者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初步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 3 “投资额”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或《投资协议》或《初步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载明的项目总投资。 4 “近五年”指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间认定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时间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时间或项目备案证时间或《投资协议》或《初步协议》签署时间或《PPP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或《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时间为准。 5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 6 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中,未载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或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非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则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还应附项目法人变更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变更批复中载明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初步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的主送单位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为投资该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 7 若提供的是政府授权投资建设模式业绩,且应该模式相关政策要求,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参与出资的,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人以外,该业绩项目的其余投资均由投标人独立或联合投资,该业绩予以认可。应在证明材料中补充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同时业绩证明材料中须体现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出资人以外,业绩项目的其余投资均由投标人独立或联合投资。

3.2 池州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或联合投标方。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8家。

(2)联合体各单位出资比例不得为零,联合体牵头方出资比例最高且出资比例须大于35%。

(3)联合体投标特殊要求:联合体各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各单位出资比例、内部职责分工等内容;联合体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它联合体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中标后,其各单位组成、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联合体内的成员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8-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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