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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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二次)项下的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PJYZ190-1
三、项目概述:食堂服务外包
四、招标内容:盘锦市分公司本部食堂(含城区28个网点配餐服务)、大洼区食堂、盘山县食堂、邮件处理中心食堂共4处,服务期:合同有效期二年,具体明细见技术服务规范。项目预算117.816万元(含税)。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位提供投标文件。
(2)本项目/包最高投标限价为117.8160万元,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1.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6.供应商须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投标人须按照“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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