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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华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乐清市2025-2027年耕地地力保护与粮油种植补贴对象实种面积核实服务的更正公告(一)

浙江

发布时间:2025-05-27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HSDL2025051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乐清市2025-2027年耕地地力保护与粮油种植补贴对象实种面积核实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磋商文件第13页 ②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的私自复制行为。②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的私自复制行为。未经采购人代表(乐清市种植业技术推广科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②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档案信息的私自复制行为。未经采购人代表(乐清市种植业技术推广科负责人)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 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内容“七、其他特别要求及说明” / 10、若投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明确采用无人机航飞来实施本项目,响应文件中必须出具承诺书(取得空域使用批复的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承诺在获得成交通知书后即刻办理空域使用批复,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取得飞行空域相关管理部门对本项目相关任务空域(包含机场净空区)的空域使用批复,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飞行保障协议,合法合规开展飞行活动。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不能提供空域使用批复或经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无能力履行承诺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按虚假应标报采购监管部门处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执行进度,选择拒绝签订合同或解除已签订的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开标前已取得适用于本项目相关任务空域的空域使用批复,则提供空域使用批复即可,可以无此承诺书)。采用其他技术实施的,应符合该技术行业要求,具备相应的资信条件。
3 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商务技术综合评分” 3、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申请临时空域的能力,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批复时间为准)成功申请过空域的(临时空域范围包含机场净空区),每提供一个空域使用申请批复表(临时空域范围包含机场净空区)得1分,最高得4分。(空域使用申请批复表须有部队航管气象处盖章,未盖章不得分。批复表中临时空域范围包含机场净空区的,还须提供相关说明及批复空域范围图,不提供的按未包含机场净空区认定也不得分。) 3、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申请临时空域的能力,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批复时间为准)成功申请过空域的,每提供一个空域使用申请批复表得1分,最高得4分。(空域使用申请批复表须有部队航管气象处盖章,未盖章不得分。)
4 磋商文件第七部分“商务技术综合评分” 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乐清市南部区域(位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区范围)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提出的核查解决方案进行评分(如采用无人机航拍的,必须提供净空区的空域审批计划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方案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强的7-10分,一般的4-7分,方案可操作性差、不具备可行性的0-4分。 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乐清市南部区域(位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区范围)粮食种植面积的核实,提出的核查解决方案进行评分。 1、如采用无人机航拍影像的,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无人机航飞审批流程、航飞方案、影像分辨率等方案内容以及佐证资料进行评分,解决方案科学、合理、合规且可行性强的,并能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的得6-10分; 解决方案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一般的,佐证材料不够完整的得3-6分;解决方案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较差,缺乏佐证材料的得0-3分。 2、如采用卫星遥感影像的,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中影像获取方法、影像分辨率等内容由评委进行打分,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合规且可行性强的,并能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的得1-3分;实施方案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较差,缺乏佐证材料的得0-1分。 说明: 1、投标供应商如采用无人机航拍的,佐证材料包括本项目相关任务的空域使用申请批复表或空域使用批复承诺函等相关材料。未提供空域使用申请批复表或空域使用批复承诺函,视同无法采用无人机进行航拍作业,本项不得分。 2、投标供应商如采用卫星遥感影像的,需提供影像来源说明和以往采购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编入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3、上述两种影像采集方式得分只能取其中一项,按最高分计。本项最高得10分。
5 新增“空域使用批复承诺函” / 见本更正公告附件
6 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5月28日09:30(北京时间) 2025年6月3日14:30(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 2025年05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一)内容与原公告、原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更正公告(一)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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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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