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口街道垃圾清运项目采购公告
江苏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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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一、招标条件
本禄口街道垃圾清运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383万元,招标人为南京环盛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禄口街道垃圾清运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禄口街道垃圾清运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禄口街道垃圾清运项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采购公告前(至少一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采购公告前近半年(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依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政府采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a)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b)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c)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2)、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项目不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5-30 17:00附件下载
禄口街道垃圾清运项目采购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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