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际港航中心三期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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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际港航中心三期项目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广州国际港航中心三期项目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国际港航中心三期项目已由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9-440112-04-01-121091、2410-440112-04-01-174733)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港国际港航中心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广州港国际港航中心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概况
2.1.1 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国际港航中心三期项目施工监理
2.1.2 工程建设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38531 平方米,可建设用地2109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45 万平方米,含3 层地下室、4 栋塔楼和商业街区。主要建设一线临江办公、街区式商业、地下停车场、面积≥1000 ㎡修船厂工业博物馆(不计容)等。配建公建配套包括建设红线外的市政道路(城市次干道)、市政绿化,公共厕所一处,调蓄规模762m³调蓄设施一处及350 个停车位的地下公共停车场;保留并活化地块内第七批历史建筑(港池船排、候工房)和预保护对象机加工车间和铆焊车间。(具体以政府审批和招标人确认的内容为准。)
2.1.3 工程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道黄埔大道东以南。
2.1.4 工程概算/建筑工程费:本项目暂定工程费用为105883.13 万元。
2.2 招标范围
2.2.1 监理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 个标段。
2.2.2 监理范围:本项目全部施工(含永久用水、永久供电、燃气及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及室内分布系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审计、造价咨询等相关工作。
2.2.3 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服务期自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此处指终审部门的竣工结算)止。
2.2.4 监理服务最高投标限价:950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具备相应业绩。
3.1.1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以下①、②:
①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②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应的监理资质要求。
注:(1)香港企业投标的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 号)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 号)等相关规定。
3.1.2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自 2022 年1 月 1 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监理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完工证明文件为准。
3.2 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部2006 年4 月1 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如总监理工程师为香港专业人士的,须提供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建筑测量组别的专业测量师证书扫描件并提供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清晰彩色扫描件。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允许联合体投标,只接受不多于 2 家单位,应以联合体中承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为牵头人,并应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按附件二内容)。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注:1)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正式员工;并需提供近 1个月(发布公告前一个月)在本单位(含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购买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需能反映参保人在相应单位(含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缴纳。
3)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承接每一类工程任务(按资质标准划分)的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同时负责同一类工程任务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必须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或盖章;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示例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或盖章即可。
3.4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5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在营业期限内。
3.6 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已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ml。
3.7 投标人已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一的格式要求提供《投标人声明》。
3.8 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六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9 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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