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号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2025年户外电子大屏运营采购项目(第三次)询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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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号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2025年户外电子大屏运营采购项目(第三次)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 【江苏号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2025年户外电子大屏运营采购项目(第三次)】 (项目编号: 【2025】JS07625号 ),采购人为 江苏号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为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 : 江苏号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2025年户外电子大屏运营采购项目(第三次)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江苏号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2025 年户外电子大屏运营采购项目 ( 第三次 ) , 采购内容主要包括江苏号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2025 年户外电子大屏运营采购项目 ( 第三次 ) 所需的服务进行采购。 本项目采购金额预估为 95800 元 人民币(含税),具 体详见询比文件。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 ) 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2 项目地点:江苏淮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1.2.3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 。
1.2.4 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1.2.5 本项目不划分分包。
1.2.6 成交人推荐:推荐 1 名成交候选人,第 1 名成交。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 95800 元人民币(不含税),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询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询比的,还须同时提供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函。
2.1.2 供应商须承诺能够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1.3 需提供位于【 1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门前广场 2 、优诗美地小区门前广场 3 、珠海路莱场 4 、开发区大润发超市 5 、九龙湖金泽苑小区 6 、如意公园广场 7 、合肥路体育公园 8 、开发区文体中心广场 9 、康乐佳苑 10 、山前社区(汕头小区汕头路 )11 、大砖桥花园 ( 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12 、李曹社区 ( 小区内 )13 、黄元小区 4 期 14 、砖井花园 ( 小区内 )15 、轮窑社区 16 、藏珑鸿基雅苑 ( 小区内 )17 、南马厂公园 18 、新东花园社区 ( 小区内 )19 、金港花苑社区 ( 小区内 ) 】地段的广告位置的授权函。或承诺中标后 5 日内提供以上 19 个广告位的授权函。 提供授权函或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1.4 业绩要求: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今承接过的类似项目的业绩累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含)。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1、如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单项合同原件关键页(包括合同内容、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合同签章页等)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时间、金额及内容均以单项合同为准;2、如为框架协议,同时须提供相对应的订单或发票或结算单据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时间、金额及内容均以订单或发票或结算单据为准(扫描件内容文字和印章须清晰可见且无遮盖)。(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金额页、合同内容页、合同签章页等内容),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
2.1.5 供应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分包(标包) 询比 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 询比 。 符合本项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完整的《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2.1.6 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失信人、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黑名单记录中。 提供响应截止时间前1个月内“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查询页面截图加盖公章。
2.1.7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符合本项规定。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 / 响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 )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 / 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 )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 )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 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18) 相关产品及服务在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19) 公司或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有电信中层及以上干部或其近亲属 ( 含退休、离职不满三年的 ) ;
(20)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比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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