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资源循环产业(湖南)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法律律师服务机构项目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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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资源循环产业(湖南)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法律律师服务机构项目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资源循环产业(湖南)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法律律师服务机构项目(公开比质比价)(编号:gkbz2025040700022)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资源循环产业(湖南)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包1 | 融通资源循环产业(湖南)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法律律师服务机构项目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服务地点位于: 融通资源循环产业(湖南)有限公司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应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融通资源循环产业(湖南)有限公司权益 。
其他: (1)采购类型:服务类
(2)采购规模:服务期内的日常法律律师服务、代理诉讼(民事诉讼、有标的行政诉讼、无标的行政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经济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全部律师服务。须指派至少1名10年工作经验以上的律师每周2次每次半天时间坐班(在坐班律师出庭,请假时,需有1名5年工作经验以上的律师顶班,但每个月坐班律师不得请假超过3次),在非坐班时间内提出相关法律工作要求,应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3)成交人数量: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数量1名。
(4)本项目设最高总价限价8.00万元(含税),供应商报价高于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具有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或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最近一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纳税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税收缴纳证明: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供应商在本项目谈判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退出;提供承诺书。
(7)信誉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军队采购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需提供上述网站查询截图。
(8)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书。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响应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6)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内。
(7)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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