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择优采购第三方机构对2025年医保基金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告(第二次)
四川
为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系列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局拟采用择优采购的方式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我市医保费用手工报销情况、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情况、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现将择优采购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广安市医保费用手工报销情况、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情况、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内部审计
二、项目内容
(一)医保费用手工报销情况(全市抽取3个经办机构)
按照 《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4 年版)》(川医保规〔 2024 〕 1 号)和《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4 年版)》等规定,每个经办机构抽取不少于 200 份手工报销资料(含住院、门诊统筹、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透析、器官移植等),从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费用审核情况等方面对 2024 年医保费用手工报销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情况(全市抽取3个经办机构)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从医药机构定点评估( 2024 年新定点)、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考核(每个区县抽取 10 家医疗机构、 20 家药店、 2 家诊所)等方面对 2024 年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基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全市抽取 2 个单位)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3 〕 17 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医保规〔 2022 〕 9 号)等规定,从监管对象确定、监管流程、处理标准、处理结果等方面对 2024 年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如有需要可追溯审计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 。
三、项目要求
1.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需信息数据分析人员、会计或审计人员和医学相关专 业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医学专业人员不少于 2 人), 服务人员须具备从事所需相关专业工作的知识和能力、丰富的审计经验。
2.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4 年版)》(川医保规〔 2024 〕 1 号)、《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4 年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23 〕 17 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医保规〔 2022 〕 9 号)等规定开展 内部审计,有效发现业务经办存在的问题,形成审计报告 。如因报告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由服务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3. 第三方机构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内完成对抽取的 8 家单位的内部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取证记录和相关资料。
4. 报价方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所有报价以人民币含税价格报价,报价超过 1 5 万元视为无效报价,报价包含本次审计工作产生的服务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所有费用。如低于成本报价中选导致后期不能达到服务质效,将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5. 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四、报价要求
1. 报价方提供报价函(见附件)、经年检的机构法人证书、审计资质证书、拟派项目团队成员简历及资质证明。
2. 报价时 间: 2025 年 4 月 1 日 18:00 之前, 将资料报送至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506 室内部审计科,逾期视为放弃。
3. 成交原则:根据报价合理,资质最优,经验丰富原则择优进行选择。经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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