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儿童医院产前筛查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变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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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儿童医院产前筛查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变更)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2025-36-0043
项目名称:安徽省儿童医院产前筛查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980000.00元
最高限价:2980000.00元
采购需求:
| 品目号 | 招标设备名称 | 采购数量 (套) | 是否接受原装进口产 品参与投标 |
| 1 | 自动扫描显微镜图像分析系统 | 1 | 接受 |
| 2 | 染色体核型分析工作站 | 2 | 不接受 |
| 3 | 染色体分散仪 | 1 | 接受 |
| 4 | 产前诊断病历与实验室管理系 统 | 1 | 不接受 |
| 5 | 二氧化碳培养箱 | 3 | 接受 |
| 6 | 恒温培养箱 | 2 | 不接受 |
| 7 | 正置显微镜 | 1 | 不接受 |
| 8 | 倒置显微镜 | 1 | 不接受 |
| 9 | 生物安全柜 | 2 | 不接受 |
| 10 | 低速离心机 | 2 | 不接受 |
| 11 | 通风橱 | 1 | 不接受 |
| 12 | 恒温水浴锅 | 1 | 不接受 |
| 13 | 鼓风干燥箱 | 1 | 不接受 |
| 14 | 自动吸引负压器 | 1 | 不接受 |
| 15 | 医用冷藏冷冻冰箱 | 1 | 不接受 |
| 10 | 每裕 | 下按受 | |
| 17 | 电子天平 | 1 | 不接受 |
| 18 | 纯水仪 | 1 | 不接受 |
| 19 | 移动紫外车 | 2 | 不接受 |
| 20 | 异常核型辅助诊断系统 | 1 | 不接受 |
| 21 | 激光打印机 | 2 | 不接受 |
| 22 | 单道移液器 | 3 | 接受 |
| 23 | 计时器 | 1 | 不接受 |
| 4 | 不接受 | ||
| 24 | 电子温湿度计 | 4 | 不接受 |
| 25 | 玻璃染缸 | 9 | 不接受 |
| 26 | 喷壶 | 4 | 不接受 |
| 27 | 玻片盒 | 50 | 不接受 |
| 28 | 染色缸架 | 9 | 不接受 |
| 29 | 酒精灯 | 2 | 不接受 |
| 30 | 500ml蓝盖玻璃试剂瓶 | 5 | 不接受 |
| 31 | 1000ml蓝盖玻璃试剂瓶 | 5 | 不接受 |
| 32 | 尖头镊子 | 5 | 不接受 |
| 33 | 移液器架子 | 3 | 不接受 |
| 34 | 吸头盒 (无吸头) | 4 | 不接受 |
| 35 | 100ml量筒 | 2 | 不接受 |
| 36 | 200ml量筒 | 2 | 不接受 |
| 37 | 500ml量筒 | 1 | 不接受 |
| 38 | 原位培养盒架 | 2 | 不接受 |
| 39 | 载玻片架 | 4 | 不接受 |
| 40 | 封口机 | 1 | 不接受 |
| 41 | 离心管架 | 6 | 不接受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在我国关境内注册的产品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3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产品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4供应商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时:
(1)若投标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若投标产品在《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但需要投标文件中提供目录或说明;
(2)若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外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也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针对本次投标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函);若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10日内提供有效授权书(函)。若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授权函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2.5信誉要求
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对投标人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3-06 17:00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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