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二区)工程项目
福建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霞浦县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二区)工程项目 已由 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 霞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霞浦县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霞发改审批〔2020〕44号文)、霞浦县发展改革局关于同意变更霞浦县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一期二区、二期、三期)初步设计的批复(霞发改审批〔2022〕149号文)、霞浦县发展改革局关于霞浦县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一期二区、二期、三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霞发改审批〔2022〕75号文)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霞浦县社会福利事业服务中心 , 建设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拨款及专项补助 ,招标人为 霞浦县社会福利事业服务中心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 霞浦县松城街道七宝洋村茶坑里自然村 ;
2.2.工程建设规模: :一期二区用地面积56096.03平方米,建设双人墓穴5646台,单人墓474台,草葬1300台,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图纸为依据 ;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
(3)招标范围和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安防、暖通、消防、墓穴建设及配套出入口大门、绿化、景观、道路、管线等附属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图纸为依据 ;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依据招标施工图纸、项目概况及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第10.4.3 二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4.3二级资质 ;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型、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不要求 ;
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66059177(其中暂列金额:1920000元,暂估价:300000元) 元;
2.5.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310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 ;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 。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二 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二 级 市政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市政工程 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其他资格要求: ①根据闽建办筑[2016]8号、闽建[2017]6号文件规定,省外入闽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自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②有关于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黑名单制度的按照“闽建建[2021]2号”《关于废止涉及“黑名单”制度相关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执行;③被列入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在管理期内的不得参与本工程投标;④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的有效性按建办市〔2021〕40号、闽建筑函[2022]33号文规定执行;⑤根据(闽建办筑函〔2021〕10号)文件要求,“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3.8.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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