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京哈高速拉林河(吉黑省界)至哈尔滨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京哈高速拉林河(吉黑省界)至哈尔滨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01号哈工大建筑科技大厦B座2406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1月23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RTC-FW-2025-188
项目名称:京哈高速拉林河(吉黑省界)至哈尔滨段改扩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预算金额:1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公告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0天内完成全部审计工作,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拟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
(2) 拟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潜在投标人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工程造价审计能力;
(3) 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公路专业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分级的也予以认可),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财务审计委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采购人要求增加专业人员(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2.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3.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
3. 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等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合法渠道,可查证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
3.6.通过合法渠道,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查证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格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2)?拟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潜在投标人须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工程造价审计能力;(3)?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公路专业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原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分级的也予以认可),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财务审计委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采购人要求增加专业人员(提供承诺,格式自拟);3.2.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3.3.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3.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合法渠道,可查证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3.6.通过合法渠道,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查证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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