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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清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YZQ24C00071)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4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清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YZQ24C00071)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4日

本项目保证金支持电子投标保函形式,如需申请保函请点击右上角“申请投标保函”

项目概况:
“上清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网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12月25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 YZQ24C00071
项目名称: 上清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12,359,700.00元
最高限价:12,359,7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最高限价总计:12,359,7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其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该分包意向协议合同份额的60%及以上应当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所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2.2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30%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和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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