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法院审判楼维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4-J2-06092-YNTD-0024
项目名称:镇康县人民法院审判楼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万元):109.34209
最高限价(万元):109.34209
采购需求:镇康县人民法院审判楼维修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2.1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的规定,针对小微企业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划分标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工业划分标准: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2关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规定: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立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2.3关于监狱企业产品的规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谈判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2.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规定: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谈判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供应商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8)镇康县人民法院审判楼维修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3%;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3.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贰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须为本单位人员)3.2其他条件:供应商不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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