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青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天津
项目概况
西青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干部俱乐部内9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05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TZB-2024-048
项目名称:西青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8.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具体以合同规定时间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供应商 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企业或国家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供应商 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 供应商 若为法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供应商 若为被授权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2024年度至开标日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依法免缴税收企业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确保证明材料信息完整、清晰);
4.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2024年度至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5 .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投标 ,提供非联合体 磋商 声明。 - 本项目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电汇凭证等材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 供应商 提供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 , 加盖公章 ;
供应商 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清晰、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及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由代理机构查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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