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恰斯农场2024年秋收季采棉农机作业服务采购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新疆
-喀什地区
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恰斯农场2024年秋收季采棉农机作业服务采购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恰斯农场2024年秋收季采棉机租赁采购项目(编号:gkbz2024101400049)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恰斯农场2024年秋收季采棉机租赁采购项目 | 恰斯农场2024年秋收季采棉农机作业服务 | 1 | 批 |
项目服务期为: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内,如进场时间有变,采购人提前3日告知成交人 。
服务地点位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恰斯农场(最终以甲方指定地点为准)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质量标准:符合农业技术及机采质量标准,具体要求为采棉机的采净率达到95%以上。成交人应合理制定采摘计划,减少因采摘计划不周造成棉花采不干净的现象,采棉机采摘作业时,因不按技术要求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成交人全额负责 。
其他: 麦盖提县恰斯农场约8000亩,使用约翰迪尔CP690或CP770最低保证2台,采购人可根据实际作业情况追加机械数量。限价180元/亩(最高单价报价)
注:1.供应商单价报价精确到5角,且小数点后保留1位,即供应商报价需为XX.5元或XX.0元。如供应商未按要求报价,则将供应商报价修正到向下最接近的有效报价,如:供应商报价为170.91,则将供应商报价修正为170.5元,供应商报价为176.3元,则将供应商报价修正为176.0元,以此类推。
2.采购人根据农场实际情况可调整作业面积;
3.供应商报价应包含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采棉机托运、保养、采棉机所用燃油、采棉机耗材(清洗液、润滑脂、打包膜等采收中涉及到的其他耗材)、维修和驾驶员及其服务团队的伙食供应、住宿保障服务、税金等所有费用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农机公司、专业农机服务合作社或法人单位,具有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3)供应商开展棉花采收农机作业服务时必须使用进口六行打包采棉机作业,型号为约翰迪尔CP690或CP770,最低数量要求2台;
4)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以上)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5)信誉要求: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截图);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截图);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截图;
6)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格,采购人保留对相关材料进一步核查的权利,对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且供应商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供应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8)供应商未被列入融通集团、农发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暂不合作名单;
9)供应商须在领购采购文件,未领购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响应。
注:各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的IP地址或MAC地址异常雷同的,将导致其响应被否决。即供应商不得使用同一网络或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响应文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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