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新院医疗设备购置公开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LZC2024-G1-00631-DLTP-0100
项目名称:鹤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新院医疗设备购置
预算金额(万元):450.6
最高限价(万元):430.1
采购需求:医疗设备1批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交货及完成全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各投标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出合理的更短交货时间) 标段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交货及完成全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各投标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出合理的更短交货时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鹤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新院医疗设备购置A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标项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鹤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新院医疗设备购置B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1)鹤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新院医疗设备购置A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2)鹤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新院医疗设备购置B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 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作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作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注:投标人应对所投产品逐一提供相关材料,序号应对应该产品在《第五章 货物参数及技术要求》中的序号,如若投标人认为投标产品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或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产品注册证名称与招标文件中设备名称不一致时,供应商需进行备注说明(提供相关资料)。若供应商认为投标产品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或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需提供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对同一项目同时投标;(格式自拟,提供承诺函)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格式自拟,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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