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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雪亮社区一期运维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福建

-

厦门市

发布时间:2024-08-01竞争性谈判
业主单位
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海沧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项目概况

受 中国共产党厦门市海沧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委托, 对[350205]HC[CS]2024027、2024年“雪亮社区”一期运维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2024年“雪亮社区”一期运维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08月14日 09时15分00秒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205]HC[CS]2024027
项目名称:2024年“雪亮社区”一期运维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170,850.00元
采购包1(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 1,170,85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170,85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按磋商文件执行。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供应商需满足的条件: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磋商无效:(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指的是工程(服务)承建方(承接方)】各方均需为中小企业。 2.需提供的材料: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类)划分提供相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三章其他商务要求附件)。未按规定提供的(含格式套用错误的)将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不通过。 3.特别说明:(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供应商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标(成交)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小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3)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4)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磋商小组查询结果为准。;(2)1.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厦财采〔2021〕5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基本资格条件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采购文件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 2.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若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信证明的,则须提供2023年01月01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3)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若有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该授权书中的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签章以及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的签名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的也视为符合资格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节能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 本项目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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