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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陕西

-

西安市

发布时间:2024-07-28竞争性谈判
业主单位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项目概况

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08月08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DZB-2024-2013
项目名称: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80,4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采购包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采购包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采购包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日历日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1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合同包2(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2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合同包3(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3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合同包4(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4包)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1包)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经营的合法凭证或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磋商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上形式的证明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个月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至少提供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1.出具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2.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法人参加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具备合法有效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附表包含饮食业油烟。
(8)经查,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记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9)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合同包2(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2包)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经营的合法凭证或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磋商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上形式的证明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个月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至少提供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1.出具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2.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法人参加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具备合法有效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附表包含饮食业油烟。
(8)经查,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记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9)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合同包3(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3包)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经营的合法凭证或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磋商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上形式的证明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个月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至少提供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1.出具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2.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法人参加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具备合法有效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附表包含饮食业油烟。
(8)经查,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记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9)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合同包4(长安区餐饮油烟排放监测项目第4包)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经营的合法凭证或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或磋商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以上形式的证明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3)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个月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提交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至少提供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1.出具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2.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代表本单位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磋商截止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法人参加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具备合法有效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附表包含饮食业油烟。
(8)经查,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记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9)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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