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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新校区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更正公告22024

安徽

发布时间:2024-07-13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

更正 公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2024ANNFN0025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师范大学附属庐江第三中学新校区 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 : 202 4 年 7 月 8 日
二、 更正 信息
更正事项: □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 1)问1: 招标文件第 54页评分细则的“企业荣誉”项下,第1条 “ 自 20 19 年 1月1日 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 1.投标人获得 县级 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 物业管理 标准建设类 、 诚信类、先进类、 品牌示范类 或创新管理类 荣誉的,每提化供 1个得2分, 满分 10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 我公司对此存在疑问,本打分项设置了五个荣誉,并要求每个荣誉只能得分一次,也就是供应商在 20 19 年 1月1日 以来 , 五项荣誉都获得过才能达到满分。该打分项设置太高,具有明显指向性,建议进行修改。
答 1: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 “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 自 20 19 年 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 县级 及以上 政府 部门颁发的 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 每提供 1个得2分 , 满分 10分 ”
( 2)问2: 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 ( 综合评分法 ) 第 51 页 “ 企业荣誉 ”中“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 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 提出 询问 。 请问该项标准中 “省级”荣誉、“副 省级 ”荣誉是否都予以认可为“省级”荣誉,谢谢!
答 2: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 “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
( 3)问3: 企业荣誉第 2 条“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 2 分;地市级的,得 3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 5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我公司对此提出疑问: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是否予以认可,只认可消防主管部门的荣誉过于片面,不利于吸纳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建议修改为: “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 2 分;地市级的,得 3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 5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答 3:采购文件综合评分“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
( 4)问4: 文件评分细则里对企业荣誉的要求中这样描述:以下均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 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 荣誉的,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质疑:本打分项设置的县级及以上荣誉都予以认可,备注又提及“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并没有根据颁发单位的级别做出区分。建议参照荣誉打分第2条进行设置。修改为:1、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县(区)级的,得 1 分;地市级的,得 2 分;省级及以上的,得,3分,满分 10 分。注:仅以最高级别荣誉计分一次,不累计计分。
答 4: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 “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 自 20 19 年 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 县级 及以上 政府 部门颁发的 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 每提供 1个得2分 , 满分 10分 ”
( 5) 问 5: 一、 磋商文件 第五十一 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 : “ 1.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类、诚信类、先进类、品牌示范类或创新管理类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 分, 满分 10分 。 ” 此 项设置具有一定指向性,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 违反招投标法 。建议修改: ” 投标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 物业类荣誉的,每提供 1个得2分,满分10分。”
二、 磋商文件 第五十一 页,评分细则中企业荣誉 : “ 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消防主管部门(指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委员会)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 。 ”, 此项 设置具 有一定限制性、排他性 。建议修改 为 : “ 2.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 政府 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 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 。 ”
答 5: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 “企业荣誉”项第1条更正为“ 自 20 19 年 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 县级 及以上 政府 部门颁发的 物业类荣誉(或奖项)的, 每提供 1个得2分 , 满分 10分 ”,
采购文件综合评分 “企业荣誉”项第2条更正为:“投标人所管项目(含在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消防类荣誉(或奖项)的,县(区)级的,得2分;地市级的,得3分;省级及以上的,得5分;满分5分” 。
更正日期: 202 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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