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直)百二河、头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承包(EPC)招标(采购)公告
湖北
-十堰市
十堰市(市直)百二河、头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承包(EPC)招标(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3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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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项目开标时间:2024-05-24|
项目监管地:十堰市本级|
阅读次数:【项目概况】
十堰市(市直)百二河、头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05月24日09点0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HBSY-202404SL-008001
2、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300-2024-00481
3、项目名称: 十堰市(市直)百二河、头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4、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 1395.48 (万元)
6、最高限价: 1395.48 (万元)
7、采购需求:
建设地点: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 。 建设规模:百二河水库为小(1)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Ⅳ等,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主要建筑物为4级,大坝坝高30.5m,库容182万m3,保护下游茅箭区二堰、五堰街办人口20余万人;头堰水库为小(1)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Ⅳ等,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主要建筑物为4级,大坝坝高38m,库容543万m3,保护下游张湾区花果街办约5万人。 其他: / 。 招标范围:十堰市(市直)百二河、头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承包(EPC),具体内容为:(1)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2)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的大坝加固、溢洪道加固、输水隧洞加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水保、环保工程等实施;(3)完成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设计、采购、施工任务以及验收工作、移交工作、保修工作等,承担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 。
8、合同履行期限: 27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4-05-30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 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 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 3%
1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 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 (2)资质要求: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业绩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 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前 60个月,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至少承接过一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标段工程最高限价的水库工程(水库除险加固或新建)总承包(EPC或DB)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官方网页中标公示截图)。 (4)人员要求: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②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③施工负责人(可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须具备水利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5)财务、 信誉、其他人员等相关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2.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3)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4)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 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4.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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