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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绿色食品加工园(一期)厂房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变更公告

安徽

-

安庆市

发布时间:2024-04-25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望江县皖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望江县绿色食品加工园(一期)厂房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变更 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望江县绿色食品加工园(一期)厂房建设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 H6GC24A01G059)招标文件变更如下:
一、 变更 内容:
(一) 、所投电梯制造商试验塔高度 F > 245 米的得 5 分; 245 米 ≥ F > 145 米的得 2 分; 145 米 ≥ F > 45 米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提供试验塔高度的相关证明 材料扫描件,如竣工证明文件等。
疑问 1:目前,在国内电梯市场所有电梯品牌中,试验塔高度 F>245 米的只有康力、日立、蒂升三家
疑问 2:据我司了解此条款只有日立、康力、蒂森满足,其他电梯制造商则无法获得相应的分数,这样的评分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市场中的电梯品牌众多,不同的品牌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将试验塔高度设置如此苛刻,明显排斥其他投标人,建议将此条更换为:所投电梯制造商试验塔高度 F>220 米的得 5 分;220 米≥F> 145 米的得 2 分;145 米≥F>45 米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疑问 3:关于此条款我司有以下质疑:
按照评分要求,试验塔的高度得满分的电梯厂家有:日立 288.8 米、康力 288 米、奥的斯 270 米、蒂升 247.3 米,考虑到该项目电梯实际最高只有 6 层站,试验塔的高度与实际需求毫无关系。通过这种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从而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限制了竞争范围。
回复: 试验塔设施作为评价厂家电梯测试能力的关键指标之一,招标人旨在通过考察各厂家自有试验塔的建设水平和技术标准,来筛选出综合实力更优技术把控 强的制造单位 。因此,参与投标的电梯厂家 或授权单位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相关试验塔标准和要求来进行准备和展示自身的 技术实力及 测试能力 ,并无设置苛刻之意,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在国内具有三个及以上制造基地的,得 4 分,具有两个的得 3 分,具有 一个的得 1 分。注:以制造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的制造地址载明的数量为准。
疑问 1:疑问:目前在国内所有电梯品牌中,满足在国内具有三个及以上制造基地的仅有康力、奥的斯、日立、 奥的斯机电四个品牌。
疑问 2:根据我司的了解,目前满足条件的电梯品牌仅有康力、日立、奥的斯三家,这个评分标准是否存在公平性?其他优秀的一线厂家如三菱、通力、迅达、蒂森等在国内仅设置一个生产基地,而技术力量更集中、规模更大的生产基地可能更能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此评分条款如此设置明显排斥其他招标人,建议更换条款。
疑问 3:我们作为参与此次招标的投标人,对于贵司在评分标准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深感不满。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满足条件的电梯品牌仅有康力和日立两家,但贵司却将制造基地作为评分条款,明显排斥其他投标人。我们认为此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他投标人实行了歧视待遇,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要求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其次,评审因素只有两家满足也违反了招标法。根据相关法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合理设置评分要求,并确保设置的评分要求公正、公平、合理。建议更换此条款。
回复:修改为:根据投标品牌电梯曳引式货梯制造实力比较打分,能够生产的曳引式货梯吨位达到 12吨及以上的得 4 分,10≤吨位<12吨的得2分,小于10吨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需提供曳引式货梯最大吨位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的不得分)。
(三)招标文件 P19 页综合评价及品牌响应性一项中: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国家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得8 分;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得 5 分;所投品牌制造商获得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得 2 分,其余不得分。提供证书或奖牌扫描件。
疑问 1:目前在国内所有电梯品牌中,取得国家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仅有康力、上海三菱、江南嘉捷、西继迅达四个品牌。
疑问 2:据我司了解该条款只有西继迅达、康力、三菱、江南嘉捷满足,违反了招标法,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建议更换条款
疑问 3:关于此条款我司有以下质疑:
国家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根据市场统计,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梯制造商只有康力、西继迅达、三菱、江南嘉捷,在招标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所投电梯制造商或直属分公司连续七及以上年获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五星级维保单位,得 5 分;连续获得六年的,得 2 分;连续获得五年的,得1分;低于五年的不得分。
回复:经调研维保单位星级评定旨在考验制造商售后服务能力及配件响应性,因此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五)所投品牌制造商客、货梯获得 VDI4704、ISO25745 能效 A 级及以上认证的得 6 分,每缺少一项扣 3 分。
回复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六)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或OHSAS18001 或 ISO45001 )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测 量 管 理 体 系 GB/T19022-2003/ISO 100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GB/T 29490-2013、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 SA8000:2014,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得 1 分,满分 6 分。
疑问 1:关于此条款我司有以下质疑: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 SA8000:2014 此项证书根据市场统计,只有上市公司电梯制造商才能满足此证书,满足单位:康力、江南嘉捷、森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 第 2010 号(财税金融类 220 号)提案答复的函 “对于你们所提到的严禁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设置不合理资质资格条件的建议,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起草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上述评分条款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建议修改。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七)招标文件评分 “电梯安全性能”栏“2、所投品牌电梯永磁同步变频门机达到 1200 万次及以上无障碍运行测试的得 4 分。(提供门机委托试验报告)”
回复:从技术层面,电梯门机测试涉及到电梯主要安全性能,旨在考验制造商制造技术实力。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 八 ) 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变更公告不一致时以变更公告为准。本变更公告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其内容为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九 )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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