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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门区2022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施工

辽宁

-

阜新市

发布时间:2024-04-25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清河门区 2024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清河门区 2024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辽交规划【2024】5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 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批准机关名称)以关于《清河门区2024年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设计的批复(阜清交发【2024】1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 项目业主为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本级预算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省本级预算资金51%,自筹资金49%,招标人为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阜新市清河门区境内。
工程规模:该项目工程位于清河门区境内,大修工程为:关碱线 2.5公里,道路等级为三级,沥青混凝土路面;中修工程为:细八线4.4公里,道路等级为三级,沥青混凝土路面。
2.2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为 1个标段。
2.3招标范围:本项目维修改造总长度约为6.9公里,包括大修工程:关碱线2.5公里,中修工程:细八线4.4公里,道路等级为三级,沥青混凝土路面,本次招标为上述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2.4计划工期:2024年0 6 月 01 日开工, 2024年 09 月 30 日竣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3.1.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的资质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3、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财务要求:无
3.1.3业绩要求:近五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业绩,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企业业绩应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中录入并通过审核)。
3.1.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1、项目经理(1名):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同时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 类”合格证书并在有限期内;
2、项目总工(1名):须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1.5信誉要求
1、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投标:
( 1)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
3.1.6其他要求 : 无。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 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24年04月 25 日至 2024年04月 30 日,每日 08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匿名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 5 月 16 日 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 “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以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ome)、《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阜新市)》上发布。
8.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2 异议、投诉处理
8.2.1 异议处理
(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完成。
(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
8.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9.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阜新市清河门区清远街
邮 编:12300 6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
电子邮件: /
招 标 人: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阜新市清河门区清远街70号
邮 编:12300 6
联 系 人: 王女士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
招标代理:辽宁合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5-2号科创大厦
邮 编:123000
联 系 人: 董保君
电 话:0418- 6327071
传 真: /
电子邮件: dongbaojun04 @163.com
2024年04月 25 日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 四舍五入 ” 。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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