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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物业服务(CQS24C00018)公开招标公告

重庆

-

江津区

发布时间:2024-04-08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物业服务(CQS24C00018)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8日

本项目保证金支持电子投标保函形式,如需申请保函请点击右上角“申请投标保函”

项目概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物业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4月29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 CQS24C00018 采购执行编号: 1708-BZ2400400258AFS
项目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物业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 3,008,000.00元
最高限价:3,008,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最高限价总计:3,008,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 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2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1.投标人若为中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投标人若为大型及以上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30%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其中将合同总份额的18%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出具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3.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应将合同总份额的18%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投标人应出具自身及分包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分包企业承担的工作内容,协议中应明确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注: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其服务承接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其服务承接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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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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