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34惠沂线沂水段中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山东
-临沂市
S234惠沂线沂水段中修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项目编号 | 24GCGLYS0003 | 项目名称 | S234惠沂线沂水段中修工程勘察设计 |
项目所在地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境内 | 建设性质 | 中修 |
招标备案号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招标编号 | SDDC-2024-JSBA001 | 招标类别 | 勘察、设计 |
项目立项单位 | 沂水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 | 项目立项文号 | 沂审服投资许字 [2024]17号 |
项目法人单位 |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沂水县中心 | 招标人 |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沂水县中心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资格审查方法 | 合格制 | 投标形式 | 双信封 |
计划工期 | 设计周期 20 日历天 |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 财政资金, 100%。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项目概况: S234惠沂线 沂水 段 中修工程 起点 桩号 K 278+279 位于 沂水沂源交界 , 终点 桩号 K 297+323位于 诸葛镇, 路线全长 19.044km, 二、三 级公 路标准, 路面宽度 7 ~ 15m, 设计速度 40 K m/h , 本项 目包含大桥 1座,中桥1座,小桥5座,涵洞40道。 2 、招 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共设一个勘察设计标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勘察(含工程测量、检测),施工图设计,含工程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安全及沿线设施、绿化及环境保护等所有内容的设计;预算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评审;施工招标配合;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 3 、 工期: 设计周期 20 日历天 。 4、后续服务期: ( 1)设计代表处:项目工程施工开始至交工验收止; ( 2)缺陷责任期服务:项目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止。 |
2.2标段划分 | 标段名称: 一标段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
勘察 设计标段 ( 一标段 ) | 资质资格要求 | ①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投标人须具备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 | |
业绩要求 | 近 5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完成累计建设里程10km以上公路工程设计项目业绩(已完业绩项目以交工时间为准,在建项目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 ||
财务要求 | 提供 20 20 、 202 1、2022 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申请人成立时间少于要求的,应提供自成立时间以来的。 | ||
信誉要求 | 1 、未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 2 、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格证书; 3 、未进入清算程序,或未被宣告破产,或其他未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5 、 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 ) 中 未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6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在近三年内 无 行贿犯罪行为; 7 、 投标人自 20 20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发生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情形; 8 、未具有其他行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情形的 。 | ||
人员要求 | 1、项目负责人(1人):持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1个及以上公路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工作。 2、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1人):持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承担过1项公路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工作。 3、造价分项负责人(1人):持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承担过1项公路工程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工作 注:(已完业绩项目以交工时间为准,在建项目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无 | ||
分包要求 | 不允许分包 | ||
联合体要求 | 不接受 。 | ||
其他要求 | 无 | ||
注: ( 1 )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或换证,则必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年检或换证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扫描件。 ( 2 )资格审查时,投标申请人未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证件原件扫描件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 3 )投标人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废标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4 )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的的扫描件清晰可辨,如有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认为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供,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 2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3. 3 | 申请人在 领取 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或 “ 省级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 “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3. 4 | 本项目采用 “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但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并且能够熟练的操作不见面开标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关于不见面开标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
3. 5 |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分别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并存档备查。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合同签订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 | ||
3. 6 | 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开标前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投标文件载明的针对同一单位业绩和主要人员等信息出现在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冲突情形时,按不利于该投标人原则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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