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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国道绿化提升工程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山东

-

泰安市

发布时间:2024-01-05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105国道绿化提升工程(肥梁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至皮子山隧道)工程 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为财政资金 ,招标人为 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 DP-GC-20240105-02-01 ;

2.2项目名称: 105国道绿化提升工程 (肥梁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至皮子山隧道)工程 ;

2.3建设地点: 东平县肥梁路与 105国道交叉口至皮子山隧道段 ;

2.4建设规模: 105国道绿化提升工程 (肥梁路与105国道交叉口至皮子山隧道)工程 主要内容: 两侧边沟种植土回填,新栽植绿化苗木及路沿石安装等 , 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5工期要求: 150日历天 ( 实际开工日期以 开工令签发的日期 为准 ) ;

2.6质量目标: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2.7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其保修 ;

2.8标段划分:本工程施工招标不划分标段;

2.9招标控制价: 838.146512 万元 ;

2.10评标办法: 参照合理低价 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无效;

3.3须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

3.4《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 4 年 01 月 06 日起至 202 4 年 01 月 12 日;

4.2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泰安市平台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中心网站 “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陆泰安市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泰安市网右侧 CA办理模块中→投标单位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乙方】并按要求办理。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请登录泰安市网 →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网交易信息栏(答疑 /澄清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电子 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 4 年 01 月 30 日 08 时 30 分(北京时间)。

5.2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通过泰安市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网 -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对应的操作手册。

5.3 逾期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泰安市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东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 东平县城黄山街 008号

联系人: 乔主任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东平县东平街道稻香街 81号

联系人:

电 话:

8.异议 受理

( 1) 监督单位: 东平县 交通运输局

监督电话:

地址:东平县汶河街 003号

( 2)异议和投诉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东平县东平街道稻香街 81号 邮编: 271500

8.4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 监督单位 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本公告的详情仅对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注册 登录,联系业务经理办理会员入网事宜。
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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