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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5万吨中硼硅药用玻璃管和15亿支中硼硅药用玻璃瓶项目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山东

-

泰安市

发布时间:2023-11-23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山东国泰民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年产2.5万吨 中硼硅药用玻璃管和15亿支中硼硅药用玻璃瓶项目(一期)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采购 项目 (二标段)(二次)公开 招标公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年产2.5万吨中硼硅药用玻璃管和15亿支中硼硅药用玻璃瓶项目(一期) 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采购 项目 ,招标人为 山东国泰民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第二标段 进行 二次 公开招标 。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 二 标段 ) : 年产2.5万吨中硼硅药用玻璃管和15亿支中硼硅药用玻璃瓶项目(一期)——中硼硅管制瓶、中硼硅卧式安瓿瓶、中硼硅立式安瓿瓶自动化线 项目

项目编号: DP-GC-20231023-02-0 2

2.2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3 标段 内容: 第 二 标段 为 年产2.5万吨中硼硅药用玻璃管和15亿支中硼硅药用玻璃瓶项目(一期)——中硼硅管制瓶、中硼硅卧式安瓿瓶、中硼硅立式安瓿瓶自动化线 项目 。具体 内容以 招标文件 要求为准 。

2.4 交货 期: 第 二标段 交货期120日历天 ,安装调试 期45日历天 。

2.5 招标控制价: 第 二标段 为 1771.8万元 。

2.6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 生产厂家 或代理商 , 并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根据《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和《山东省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等文件规定现被列为失信主体、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依法限制参与本项目投标;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公告时间: 2023年 11 月 23 日至 2023年 11 月 29 日。

4.2 获取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泰安市招标文件。

4.3 获取方法: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录泰安市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仔细阅读《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对应的操作手册。省内领域现已实现CA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请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点击山东省多CA统一认证平台办理注意事项),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请登录泰安市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网交易信息栏(答疑/澄清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

5.其他说明

5.1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 2023年1 2 月 14 日0 8 时 3 0分。

5.2 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通过泰安市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泰安市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对应的操作手册。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 招标人: 山东国泰民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 东平县经济开发区兴业街011号

电话:

7.2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谢经理

地址:泰安市金山路日报社c2006

E-mail:

电话:

8.异议和投诉

线上异议(质疑)与投诉。依据泰公管联席办【2021】6号通知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在满足异议(质疑)与投诉条件下,可在线提出。

8.1 线上异议(质疑)。投标人(供应商)满足异议(质疑)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异议(质疑)应符合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异议(质疑)与投诉”章节有关要求;线上与书面异议(质疑)具有同等效力;出现线上线下同时提出时,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同时答复。

8.2 线上投诉。满足投诉条件的投诉主体可通过电子监管平台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书应符合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异议(质疑)与投诉”章节有关要求;线上与书面投诉书具有同等效力;线上线下同时提出时,投诉处理部门应同时答复。

8.3 监督单位:东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方式:。

8.4 接受异议(质疑)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经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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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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