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智能电视维权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四川
一、项目名称: 智能电视维权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SCJXM-202309-DY01
三、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四川金熊猫新媒体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世纪城路66号
供应商(乙方):需解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1号楼9层1005B2号
四、合同标的: 智能电视维权法律服务
五、合同金额: 16.8万元
六、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10月16日
七、合同公告时间: 2023年11月8日
八、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合同生效起至本合同项下涉案案件办理终结止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承办人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如乙方无故中断、中止履约超过30日或无故单方要求解约或提前终止履行合同的,应向甲方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代理费;如甲方无故中断、中止履约超过30日或无故单方要求解约或提前终止履行合同的,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工作,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
(六)本合同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并对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