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 法人资格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则指牵头单位) 2.1投标人须具 有有效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本工程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的须以具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为牵头人。 3 .投标人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均须 ) 须按照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 的要求 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4. 对投标人(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任一方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4 .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 中 级(或以上级)职称(职称证书应符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4 .2 需提供投标人近 期 (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 6 个月,即 2023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 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为准。 5.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要求) 5.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此处所指的“冻结”,是指被“冻结”的财产影响到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的 履约能力。其中财产被全部 冻 结的,应当不具备投标资格;财产被部分 冻 结, 但投标人可证明财产被冻结 不 影响 其对本项目 履约能力 的 , 具备投标资格 ) 5.2 目前 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 行政 处罚。 (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5.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5.4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 本招标项目 投标。 5.5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 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 》(佛发改信用〔2019〕1号),对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5.6 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数〔2022〕14号)规定,因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拒不缴纳罚款、拒不执行政府部门指令等行为,或在投标过程中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或在广东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在佛山辖区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下一般事故的企业,或频发事故的企业等情况,被应急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期内不得参加投标。 5.7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诚信惩戒工作的通知》(顺住建发〔2020〕30号),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