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公告
浙江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采购
(采购编号: ZC20230901XBFW000201)
(项目编号: ZJLJ-SXDL-QT-003-2023)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202 3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1、询比采购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报价人资格要求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 监督部门
8 、联系方式
第 二 章 询比采购邀请书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 、报价人资格要求
4 、 采购文件的获取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6 、确认
7 、联系方式
附件:确认通知
第 三 章 报价人须知
1 、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第 四 章 材料技术参数 / 性能要求
第 五 章 报价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询比报价表
3.1、报价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五、 其它资料
第 六 章 合同格式
合同 编号: ZJLJ-SXDL-QT-003-2023
第 七 章 评审办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1、询比采购条件
本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询比采购项目已列入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采购预算,项目资金来自项目工程计量款,采购人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采购 ,本次采购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采购。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购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采购;
2.2、本项目的采购范围:本次采购设 1 个合同包,采购范围如下:每个合同包的 产品 都应按本采购文件要求分别单独进行报价;其合同包划分及采购内容等见下表:
合同包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使用时间 | 交货地点 |
AQSCBX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份 | 1 | 2023.10月-项目结束 | 陕西 省 商洛 市 大荆 镇浙江交工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 |
注:( 1)项目名称: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
( 2)送货地址: 陕西 省 商洛 市 大荆 镇浙江交工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 项目部 ;
( 3)联系人: 曹晋亨 ,联系电话: 18735109026 。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有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资质即可 。
报价人所报价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合法、有效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潜在报价人可访问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进行供应商注册,无需办理CA。本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方式发放。
4.2、采购文件网上时间: 202 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以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4.3、潜在报价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递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1 8 时 00分 。采购人将于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报价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通知。报价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报价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1 8 时 00分 ;
5.2、报价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报价文件(正本)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在报价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递交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
5.3、电子报价文件(正本)未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上传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将被拒收,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 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 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zjjtgc.com) 上发布。
7、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纪检室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2031号钱江大厦20楼
邮 编: 310020
电 话: 0571-87669610
8 、联系方式
采购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地 址: 陕西 省 商洛 市 大荆 镇浙江交工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曹晋亨
电 话: 18735109026
202 3 年 10 月 16日
第 二 章 询比 采购邀请书
致: ( 被邀请单位名称)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本次 施工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采购 项目已列入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采购预算,项目资金来自项目工程计量款,采购人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次采购 AQSCBX 包 件的报价 。
2、项目概况与 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矿山辅助上山道路,矿山位于商洛市区342°方位,直线距离约30km处;矿区东南距商州城区约47km,东距洛南县城约54km,西距灞源镇沪陕高速口18km,行政区划隶属商州区大荆镇管辖;矿区总面积0.898平方千米,矿产资源总储量2.2亿吨,开采标高1490米至1000米,年生产规模800万吨,开采年限22.5年。
施工总体平面图
项目工程主要包括 6.2km辅助上山道路、1条溜井施工便道和2条机械便道等。辅助上山道路设计最高行车速度20Km/h,起点位于矿区西南角西侧1公里(荆灞公路K7+500处),标高+1050m处,终点位于矿区基建终了平台西侧标高+1455m处,总体落差约400米,沿山脊修建,沟壑陡立,施工难度较大,工作面狭小,挖方量约119万方,最大纵坡7.9%,平均坡度6.4%,最小竖曲线半径600m,双车道净路面宽度6m,错车道净路面宽度10.0m,最小转弯半径15m,缓坡段≥50m,坡度≤3%,采用泥结碎石路面。机械便道分为机械便道一和二,机械便道一起点位于矿区西南侧标高+1039m处,终点位于辅助上山道路2号道路标高+1430m处,总体落差约391米,长度为2296米,平均纵坡17%;机械便道二起点位于辅助上山道路标高+1072m处,终点位于辅助上山道路临时弃渣场+1124m处,总体落差约52米,长度329米,平均纵坡约16%。溜井施工便道起点位于矿区中侧标高+1469m处,终点位于标高+1424m处,总体落差约45m。道路总长846m,最大纵坡约4.318%,平均坡度约4.137%,双车道净路面宽度6m。
2 .2 、采购类别:服务类 (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施工
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 。
2 .3 、标段划分:共分一个标段。
2 .4 、采购 范围 : 本次采购设一个合同包,采购范围如下:
合同包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使用时间 | 交货地点 |
AQSCBX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份 | 1 | 2023.10月-项目结束 | 陕西 省 商洛 市 大荆 镇浙江交工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 |
注:( 1)项目名称: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
(2) 送货地址: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 3)联系人: 曹晋亨 ,联系电话: 18735109026。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有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资质即可 。
报价人所报价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合法、有效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报价人可访问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网址为 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 进行供应商注册,无需办理 CA。本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方式发放。
4.2、采购文件网上时间: 202 3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 以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4.3、报价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递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18 时 00 分 。采购人将于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报价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通知。报价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报价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18 时 00 分 ;
5.2、报价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报价文件(正本)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在报价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递交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
5.3、电子报价文件(正本)未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上传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将被拒收,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6 、确认
被邀请单位在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于 2 个工作日内前往 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 予以确认。
7、联系方式
采购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地 址: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联系人: 曹晋亨
电 话: 18735109026
202 3 年 10 月 16 日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
我方 已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你方 年 月
日发 出 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采购 的 报价邀 请 书 , 并 确 认 ( 参 加 / 不 参 加 ) 报价。
特此确认。
被邀 请 单 位 名 称 : (盖单位章)
法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第 三 章 报价人须知
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2.1.1 | 采购人 | 名称: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联系人:曹晋亨 联系电话: 18735109026 ;邮箱:951406093@qq.com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施工现场 |
2.1.2 | 材料名称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2.1.3 | 规格型号及数量 | 详见第一章 |
2.1.4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 |
2.1.5 | 是否划分合同包 | £ 是 R 否 |
2.1.6 | 资金来源 | □ 自筹 ☑ 项目计量款 |
2.1.7 | 使用地点及联系人 | 见第一章采购公告下方备注内容 |
2.1.8 | 供货期、交货、验收 | / |
2.1.9 | 技术资料和质保单 | / |
2.1.10 |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评标地点 |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 3 年 10 月 23 日 18 时 00 分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评标时间: 202 23 年 10 月 24 日 10 时 00分 评标地点: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
2.1.11 | 报价单的填写方式 | 符合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中 三、询比报价表的要求 |
2.1.12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 不允许 |
2.1.1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报价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 报价人必须签字; 在采购文件规定格式的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
2.1.14 | 报价文件份数及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1、 电子报价文件 1份(上传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作为报价文件正本。 2、报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 3、报价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
2.1.15 | 构成报价文件的其他资料 | 采购人所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
2.1.16 | 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 | 提交截止时间 1天前,不足1天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
2.1.17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评审小组组成: 3人以上单数(含3人)。 |
2.1.18 | 中标人确定 | 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名,由采购人决标。 |
2.1.19 |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浙江交投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 ( 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zjjtgc.com) 公示期限:1日 |
2.1.20 | 保证金 | 1、 报价保证金 R 不需要 2、 履约保证金 R 不需要 |
2.1.21 | 报价文件的组成 | 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3、询比报价表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
2.1.22 | 控制价 | 投标控制价 60 万元 。 |
2.1.23 | 支付方式 | 应满足采购文件购销合同的要求。 |
2.1.24 | 合同签订 | 采购人(或使用项目)与最终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 当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采购人有权终止供货合同: 1、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 2、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货; 3、最终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违反业主原材料质量管控办法等相关规定。 |
2.1.2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纪检 室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2031号钱江大厦20楼 联系电话: 0571-87669580 |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2.2.1 报价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 1)未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21规定的报价文件的组成资料编制报价文件的。
( 2)报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5)报价高于控制价的;
( 6)报价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材料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的;
( 7 ) 报价严重脱离(偏离)市场,产品质量合格性无法保障,恶意报低价的;
( 8 ) 在 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 、盖章处, 报价人 未 有效签字 或未盖章的 。
2.2.2报价人若中标,不得将合同转让或分包给他人,2年内将不得参加集团公司报价,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2.3报价人若中标,自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要求在 15 日内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签订合同。
2.2.4报价人自行承担参与报价的一切费用。
2.2.5采购文件第五章购销合同为中标人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样本,其中任何条款均对双方有法律效力。
2.2.6报价人应理解采购人有可能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对采购文件等内容作部分修改,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报价人作相应调整。
2.2.7 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人在 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上 就有关询比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报价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报价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2.2.8报价文件份数及报价文件所附证书证要求需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14规定。2.2.9 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2.2.10采购人对本采购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日期: 202 3 年 10 月
第 四 章 材料技术参数 /性能要求
3. 1、 施工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采购
序号 | 名称 | 货物要求 | 技术标准 |
1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为有效转嫁陕西浙交秦新矿业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风险,同时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忠诚度和归属感,达到项目和员工 “双赢”局面,项目部需购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伤残标准符合我国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即可,需满足《关于印发(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应急【 2019】300号)文件要求,供应商需做到24小时及时响应。 |
第 五 章 报价文件格式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施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采购询比项目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采购编号: ZC20230901XBFW000201)
(项目编号: ZJLJ-SXDL-QT-003-2023)
正 本
报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三、询比报价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 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扫描件)放置处 (正、反面)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 姓 名)系 (报价人 名 称)的 法定 代表人 ( 单位负责 人 ) , 现 委 托 (姓名)为我 方代 理人。代理 人 根据授 权, 以我方名义 签 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的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 期 限 :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报价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报 价 人: (盖 单 位 章 )
法定 代 表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 : (签 字 )
身份 证 号 码: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身份 证 号 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放置处(正、反面) |
三、询比报价表
3.1、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增值税税率 % | 含税结算单价(元 / m ) | 价税合计(元)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 | / | |||||
价税合计总金额(元) |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元) | ||||||||
承保份额 | (如为共保,请注明共保体组成及份额) | ||||||||
说明:本报价表须与报价须知、合同格式中的条款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1、结算单价=不含税单价*(1+增值税税率),是包含产品加工成本、利润、运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杂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不含税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2、结算时采用“一票制”结算;当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保留数量变更权。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结算数量以甲方签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不管实际供应数量与预估数量相比偏差有多大,不影响合同的执行。
4、若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以不含税单价为准重新核定结算单价。
报价单位: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报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本表后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副本、 质量安全环保认证(若有)、 行业特许的证照(若有)等 。 | |||||||||
4. 2 偏离表 (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偏离表
序号 | 采购文件的要求 | 报价文件的要求 | 偏离说明 |
说明: 1、上述参数由报价人据实提供;报价人认为与采购文件有偏差的内容请填入上表,如无偏差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拒绝报价差异。
五、 其它资料
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如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或技术保障承诺书、供货业绩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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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同格式
合同 编号: ZJLJ-SXDL-QT-003-202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合 同
项目名称: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 辅助上山道路施工 总承包项目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服务
委 托 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
受 托 人: (乙方)
签订地点: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投保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乙方(保险人):
第一部分 总则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就 陕西浙交秦新矿业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向乙方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乙方同意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协议组成
(一)下列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性文件;
2、本保险协议;
3、出单通知、保险单及批单;
(二)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排序在前的效力优先。
二、保险项目及险种
(一)保险项目
工程名称:陕西浙交秦新矿业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
工程地址: 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
(二)投保险种
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基本条件
详见第三部分保险方案。
( 四 )保费支付
含税保险费: ¥ 元(人民币 : ) ,增值税税率为 % 。
保险人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保单和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90 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保费。若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保费催收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支付 。 如催缴后仍未收到 保险费,乙方 有权终止保险责任并不予理赔所有出险案件 ;
六、党风廉政建设
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公布信访举报渠道,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向其他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严禁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报销应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因对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对方。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对方,并向对方纪检组织或国家有关机构举报。
七、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提出变更,需经过其他方一致同意后,方能对协议进行变更。
八、争议处理
协议各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同保单保险期限,保单保险期限调整,本协议有效期自动调整。本协议到期后,有关理赔服务的相关约定持续有效至协议期内所有投保保单涉及的赔案处理完毕时为止。
十、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仍对上述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上述资料公开。
十一、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 肆 份,甲方执正本 贰 份,乙方执正本 贰 份。
十二、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第二部分 保险服务约定
一、项目服务小组
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服务,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服务,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
保险服务专员: 联系电话:
二、理赔服务
(一)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报案,报案电话为: 。如未及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乙方全国客服专线 ,全年 24小时×365天服务。
(二) 现场查勘时限
乙方严格执行 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接到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的报案通知后,乙方与被保险人预约查勘时间,进行现场查勘。
如需聘请公估人,应经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同意,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若因抢险需要,或乙方查勘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出险现场,乙方允许并认可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乙方将根据被保险人拍摄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等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三)单证审核
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损失处理与理赔时限
1、乙方负责全面处理本项目的保险赔案,并按本协议理赔时限的要求支付赔款。
2、被保险人在保险经纪人协助下准备、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向乙方提出索赔。
三、 索赔单证
1.通用类单证资料:(以上企业出具的资料需加盖 项目部 公章)
(1)出险通知书、转账授权书(格式单证)
(2)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险人从业资质:建筑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
(4) 项目部 提供的事故证明材料 。
(5)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关系证明:劳动合同 、 打卡 记录 及监控影像证明;考勤记录和工资流水证明(出险前 2 个月和出险当月)
(6)赔偿协议书和赔款已支付转账凭证、伤者收到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专用类索赔清单
( 1)医疗相关证明(完整的 盖章 病历材料)
A.门诊治疗:门诊病历、门诊发票、检查报告单;
B.住院治疗: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和对应费用汇总清单;
C.诊断证明(误工休息 依据 )。
( 2)伤残赔偿证明材料。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依据 条款、 等级对应的伤残评定 标准 执行。
( 3)死亡证明材料。
A.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B.死者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死者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3.涉及委托的,需提供委托书及相关人员拍照及视频等材料(具体要求现场咨询服务人员)。
第三部分 保险方案
一、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方案
一、投保人: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被保险人:
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 (包括该工程的项目业主和项目涉及的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技术顾问工作人员)等。
三、投保工程:
工程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
工程地点: 商洛市
四、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
1、从业人员/雇员
( 1)每人身故/残疾赔偿限额120万元
( 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2万元
( 3)误工费120元/人/天
( 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 5)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2、第三者责任
( 1)每人身故/残疾赔偿限额120万元
( 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2万元
( 3)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万元
( 4)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 5)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3、累计总赔偿限额3000万元
五、免赔额:
医疗费部分免赔 200元后按100%赔付。
六、保险期限:
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计费方式:
工程造价 元计收保费
八、保险费率:
九、保险费:
元
十、保费支付方式:
投保人收到保单和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90天内一次性支付保险人全额保险费,保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
十一、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十二、争议处理:
向投保人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适用条款:
①主条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②附加条款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十四、特别约定:
1、本保险承保的施工区域为: 保险人承保区域 /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建设施工区域、场站、仓库、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从业人员因公外出等。
2、下列特别约定适用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特别约定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他内容相冲突,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3、本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并不固定,以出险时投保人提供的人员参建项目为准,若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正式员工或临时雇佣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打卡及监控影像等用工证明。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按相应类别与实际规模投保。降低规模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对被保险人限额内的实际损失按投保人实际缴纳保费与实有规模应缴保费的比例进行赔偿。
5、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要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属于非重大安全事故则不需要提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过程中,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以下列明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
2.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
3.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意外遭受暴力打击或毒害;
4.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此下落不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 “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和设备的租赁或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以下简称 “抢险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自然灾害,但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除外;
(七)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或意外事故伤害;
(九)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
(十)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分娩或流产导致的死亡或伤残;
(十二) 职业病;
(十三) 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残、自杀,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十四) 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发生的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 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及 进行设备检测、维修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
(二) 被保险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照)或施工许可证(照)不在有效期内擅自施工;
(三)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无相应级别资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借用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四) 被保险人从事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任何财产损失;
(二) 辅助器具费用和医疗费用;
(三)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该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 任何间接损失;
(七) 本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及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本合同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条款第十七条取得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自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除另有约定外 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加收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规程,加强对雇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检测和维护,增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做好应急救援演习。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本条上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同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对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整改建议要求排除安全隐患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有其他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避免人员伤亡 。 对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二) 在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或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事故伤亡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事故伤亡人员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鉴定书或保险人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 索赔申请;
(四) 死亡索赔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索赔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 伤残索赔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六) 雇员与被保险人的雇佣证明、伤亡雇员名单;
(七) 抢险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的支付凭证;
(八) 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对事故伤亡人员死亡伤残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死亡:对每一身故雇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内依法计算赔偿。
(二) 伤残: 对每一伤残雇员,根据伤残程度按以下标准计算赔偿,
1、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的,在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内依法计算赔偿;
2、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 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以《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GB/T 16180—2014)为依据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按本合同“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 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 乘以保单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 所得 的数额内予以赔偿 。
(三)对于同一伤亡人员,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该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单载明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四)一名或多名被保险人雇员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该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五)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抢险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二十六条计算的赔偿限额 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各项费用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 抢险救援费用、法律费用 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雇员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的雇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雇员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雇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雇员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算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被保险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并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规定进行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项 目 | 伤害程度 |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赔偿限额的百分比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 三) | 二级伤残 | 90% |
(四) | 三级伤残 | 80% |
( 五) | 四级伤残 | 70% |
(六) | 五级伤残 | 60% |
(七) | 六级伤残 | 50% |
(八) | 七级伤残 | 40% |
(九) | 八级伤残 | 30% |
(十) | 九级伤残 | 20% |
( 十一) | 十级伤残 | 10% |
【竣工日期】 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被保险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方拖延验收的,以被保险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附录: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第四条和第五条为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根据主险的保障对象选择至少一项投保。
第三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单载明的地址或区域范围内, 因自然灾害导致从业人员 遭受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单载明的地址或区域范围内,由于 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因自然灾害 遭受人身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主险责任免除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率)
第七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释 义
第九条 本附加险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自然灾害: 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就餐过程中发生意外遭至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上述约定不变更本保险合同中与此不相冲突的约定。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辅助上山道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七 章 评审办法
1、评审方法
本次采购评审办法为 经评审最低价法 。
2 、评审原则
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审组织
( 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组建见报价单位须知,评审小组成员为不少于 3 人的单数。
( 2)评审小组应推举产生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掌握评审进程、编写评审报告等工作,评审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3)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4)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 5)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 、评审程序和内容
( 1 )熟悉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
( 2 )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
( 3 )报价文件的报价评审;
5 、评审细则
( 1 ) 符合性评审
a、 评审小组应依照 采购 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 按报价单位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再对所有报价单位的报价 资格和 报价 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当出现报价相同时,以递交报价文件在前的优先排序(以下程序中出现类似情况时照此进行)。
如评审小组发现 报价 文件存在 采购 文件 2 .2 报价人 须知 其它规定 之一的,即可判定该 报价 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 评审 。
b、 否决不合格 报价单位 后,如有效 报价单位 不足三家的,评审小组应对剩余 报价单位 的 报价 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判。如经评审小组确认剩余 报价单位 的 报价 文件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可继续评审;如评审小组确认剩余 报价单位 的 报价 文件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应否决全部 报价 。
( 2) 报价评审
a、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对报价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b、错误的修正
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文字表示的总价为准,计算报价分时不作调整。
当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审小组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报价单位必须书面确认修正价格,承诺如中标接受修正价格为合同签约价。报价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否决处理。
C、评审价的确定
①评审价是以报价人的有效报价的不含税报价作为报价部分评分依据,且考虑附加税影响。即评审价格=不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所有报价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报价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12%。(适用一般计税法)
6、完成评审报告
( 1 ) 评审小组 应当提交书面 评审 报告。 评审 报告由 评审小组 全体成员签字。对 评审 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评审小组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审报告 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审小组 成员拒绝在 评审 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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