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浙江
-温州市
一、 更正人名称:
二、 采购项目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 F-GB201904240191
四、 关联原公告 : 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5358915
五、 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19-04-24
六、 更正理由:采购招标文件内容变更
七、 更正事项:
1 、 本采购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中 第六项拟投入清扫保洁作业车辆中 “注: 6 、各投标单位应自行了解温州市交警部门对外地牌照车辆的政策规定(包括在温州市区限行的规定),有关风险均自行考虑;” 修改为: “ 注: 6 、 ▲ 各投标单位应自行了解温州市交警部门对外地牌照车辆的政策规定(包括在温州市区限行的规定),如中标单位投入本项目的车辆为外地车辆的,进场前必须办理好温州市交警部门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有关风险均自行考虑 ”。
2 、本采购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中 第七项 其他说明(以下各点均为本次招标实质性要求)中 第 8条 ▲ 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以下报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低于或不响应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中第 2点“节假日补贴最少按年度11天计取,要求按最低发放工资标准的三倍发放节假日补贴。本项目要求拟投入所有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250元人民币。” 修改为: “节假日补贴最少按年度11天计取,要求按最低发放工资标准的三倍发放节假日补贴。本项目要求拟投入所有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432.1元人民币”。
3、 本采购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 中第五项评分细则(通用标段一、二)中第 1 条技术、资信部分的评定( 85 分)中第 3.2 点中“注:已有自有车辆须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使用年份以行驶证为准;外地牌照车辆还需要提供温州市交警部门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提供复印件,原件提供核对),否则该车辆不予计分。” 修改为: “注:已有自有车辆须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使用年份以行驶证为准,否则该车辆不予计分。”。
4 、本采购项目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修改为: “ 2019 年 5 月 29 日 09 时 30 分 ”。
八、 其他事项:原招标文件与本更正公告中如有不一致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九、 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 766 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 592 号新益大厦 A 幢 1302B
联系人:章先生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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