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lj5标段路基、桥涵施工公开招标采购
山西
-忻州市
| 项目名称: |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LJ5标段路基、桥涵施工公开招标采购 | 交控集团招采认证编号: | 2023-XZGDGS-GC-009 |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招采类型: | 工程 |
| 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3-08-18 23:00 | 变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3-08-18 23:00 |
| 原开标时间: | 2023-09-01 09:00 | 变更开标时间: | 2023-09-01 09:00 |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LJ5标段施工三次招标文件
补遗书第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需要现对《招标文件》中需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予以补充。如果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原内容为:
“限价工程量清单100章106-2营运铁路保通管理费 26321405元中包含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辖区管理铁路交叉涉铁工程的视频监控、铁路设施监测、基坑监测等费用共计6180000元,根据产权单位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代建人山西铁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其辖区管理铁路交叉涉铁工程实施相关要求,此费用(6180000 元)将与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性质一样,不进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委托代建人完成上述工作,使用该部分费用。”
现修改为:
“ 限价工程量清单100章106-2营运铁路保通管理费26321405元将与暂估价、安全生产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非竞争性报价性质一样,不进行调整。其中包含:1.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辖区管理铁路交叉涉铁工程的视频监控、铁路设施监测、基坑监测等费用共计6180000元,根据产权单位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代建人山西铁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其辖区管理铁路交叉涉铁工程实施相关要求,此费用(6180000元)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代建人完成上述工作,使用该部分费用。2.剩余费用20141405元,根据涉铁产权单位或铁路管理运维单位相关要求实施,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即可使用该部分费用。”
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10 其他义务
原内容为:
“本项第 4.1.10(6)目细化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1)按照铁路单位管理规定,针对本项目的涉铁工程,承包人应自行协调涉铁产权单位(或铁路管理运维单位)开展涉铁工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协议签订、方案审查、组织项目设计和审核、施工配合、占(借)用铁路用地手续办理、铁路设备迁移、铁路设备(基坑)监测、施工要点、施工安全监管、竣工验收、技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该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现修改为 :
“本项第 4.1.10(6)目细化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1)按照铁路单位管理规定,针对本项目的涉铁工程,承包人应具有协调涉铁产权单位和铁路管理运维单位的能力,并充分考虑到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上跨、下穿营运线铁路及在建铁路等实际情况及风险。承包人应自行协调涉铁产权单位(或铁路管理运维单位)开展涉铁工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协议签订、方案审查、组织项目设计和审核、施工配合、占(借)用铁路用地手续办理、铁路设备迁移、铁路设备(基坑)监测、施工要点、施工安全监管、竣工验收、技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该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因相关手续办理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等均属承包人责任,发包人有权进行索赔。”
3.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八)承诺函增加:“(三)涉铁工程协调承诺书格式” 具体格式如下:
(三)涉铁工程协调承诺书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 工程招标中若有幸中标,在这项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郑重承诺:
我单位具有协调涉铁产权单位和铁路管理运维单位的能力,并已充分考虑到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上跨、下穿营运线铁路及在建铁路等实际情况及风险。在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单位完全按照铁路单位管理规定,针对本项目涉铁工程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由我单位自行协调涉铁产权单位(或铁路管理运维单位)开展涉铁工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协议签订、方案审查、组织项目设计和审核、施工配合、占(借)用铁路用地手续办理、铁路设备迁移、铁路设备(基坑)监测、施工要点、施工安全监管、竣工验收、技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我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由我单位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如因相关手续办理造成我单位工期延误等均属我单位责任,招标人有权进行索赔。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已完全知悉上述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以下后果:
1.无条件解除我方合同;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
投 标 人:(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加盖其电子签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招标人:山西路桥集团忻州国道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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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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