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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11修缮施工309、311修缮施工标段补遗文件第1号

四川

发布时间:2023-07-28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

309、311修缮(项目名称)施工309、311修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第1号

(招标编号:GC20230714010101)

致:各投标人

一、现对原“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内容为: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现修改为:

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投标保证金”中: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100000.00(¥壹拾万元整元)。

现修改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70000.00(¥柒万元整元)。

3、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现修改为: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4、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6“其他”中:

(12)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两家或以上并列的情况,公示期满后无异议,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中标人。

现修改为:

(12)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两家或以上并列的情况,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质、信誉等方面,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直接确定中标人。

5、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6“其他”中增加以下内容:

(21)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2)本项目招标控制价7385692.96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招标人给定金额填报,税金、教育附加税按招标人给定费率填报,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40534.48元,规费为90695.43元。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原内容为:

11 .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做调整 。

11.1.2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可调价差材料: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宜以其费用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确定。本项目确定的可调价材料为:【                                  】

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

工程类型

可调价材料品种(参考)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及摊销钢材;

2.装配式构件;

3.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4.木材及其制品;

5.各类砖、瓦、砌块、石料、砂、石灰;

6.各类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

7.各类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耐火材料;

8.汽油、柴油;

9.装饰装修材料;

10.苗木、花卉;

11.各类新材料;

12.其他可调材料。

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管廊支架中的安装工程;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安装专业项目。

定额中的未计价材料(设备)

(1)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依据开标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签订合同时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 。 本项目确定的基准价如下:

可调价材料品种

基准价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采用 。

现修改为:

11 .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以调整  。

11.1.2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 第 2 种 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可调价差材料: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宜以其费用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确定。 本项目确定的可调价材料为:金属材料、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 。

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

工程类型

可调价材料品种(参考)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既有及小区改造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排水管网非开挖修复工程。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及摊销钢材;

2.装配式构件;

3.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

4.木材及其制品;

5.各类砖、瓦、砌块、石料、砂、石灰;

6.各类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

7.各类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耐火材料;

8.汽油、柴油;

9.装饰装修材料;

10.苗木、花卉;

11.各类新材料;

12.其他可调材料。

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管廊支架中的安装工程;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安装专业项目。

定额中的未计价材料(设备)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依据开标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签订合同时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 。 本项目确定的基准价如下:

序号

可调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基准价

风险幅度(%)

备注

1

钢筋

直径≤φ10

基准价按照2023年第五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绵阳市)

3

2

钢筋

直径φ12~φ16

3

3

钢筋

直径φ>16

3

4

高强钢筋

直径≤φ10

3

5

高强钢筋

直径φ12~φ16

3

6

高强钢筋

直径>φ16

3

7

型钢

各种规格

3

8

钢板

各种规格

3

9

水泥

32.5

3

10

水泥

42.5

3

11

商品混凝土

C10

3

12

商品混凝土

C15

3

13

商品混凝土

C20

3

14

商品混凝土

C25

3

15

商品混凝土

C30

3

16

商品混凝土

C30P6

3

17

商品混凝土

C40

3

18

中砂

3

19

细砂

3

20

铜芯电缆

各种规格

5

21

标准砖

5

22

页岩空心砖

5

23

连砂石

5

24

热镀锌钢管

各种规格

3

25

桥架

各种规格

3

26

预拌砂浆

各种强度

3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 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上表所列可调材料对应风险幅度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上表所列可调材料对应风险幅度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上表所列可调材料对应风险幅度时 ,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上表所列可调材料对应风险幅度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上表所列可调材料对应风险幅度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采用 。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现修改为: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照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和(或)违法分包相应转包和(或)分包合同的合同金额的 【 10% 】 支付违约金,违法转/分包商应在7天内撤离出场。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 5% 】支付违约金;发出整改告知函件后,再次出现材料以次充好,不按封样材料现场施工的情况,按履约保证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现修改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按照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相应合同金额的【 5% 】支付违约金;发出整改告知函件后,再次出现材料以次充好,不按封样材料现场施工的情况,按履约保证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3%】万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 ;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现修改为: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 【2000】 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

(1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全部和部分工程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费用,并按结算金额或违约部分结算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现修改为:删除此项。

二、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的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研保障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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