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停车执法平台三期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市
服务类合同预览
|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CS-20230530006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停车执法平台三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5300065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备注: ( 1 )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为 1958871 元,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整体服务期 贰年 (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内的 设备设施采购费、安装费、网络租赁费用、运行维护费用、软件开发费用、劳务费、运输费、第三方平台接入费用、安装费、包装费、售后服务费、税金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 2 )乙方针对浏阳停车执法有线不可达的区域,提供 5G 专网优享接入服务,服务包括 5G 行业流量及业务隔离,结合甲方自身的停车执法业务需求开展执法区域的 5G 网络性能针对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结论对相应区域 5G 网络进行优化调整,为甲方的停车执法业务运行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 5G 网络环境。 ( 3 )本项目基于中国移动 5G 云网大数据能力,落地 OneCity- 城市大数据平台,通过 OneCity- 城市运营管理中心( IOC )功能为甲方提供综合执法信息化管理服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3-07-31 —— 2025-07-30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8880需解锁)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收到 5G 执法设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 60% ,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0% ,剩余的 10% 作为质保金在服务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期: ( 1 )项目整体服务期 为贰年 (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2 )在质保期内,本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按国家质量三包政策及法律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 2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 10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 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10 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有以下行为的,则按次扣除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因乙方不及时维护导致整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出错(数据)的情况超过一周;因乙方信息外传而造成对甲方不良影响或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与其他部门和系统不能无缝对接。 ( 2 )数据保密约定:乙方需严格保密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内容。 ( 3 )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培训及技术人员维护期间的差旅、食宿、人工等费用。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保密义务 7.4.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5. 合同价款支付 7.5.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7.5.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7.5.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7.5.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7.5.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7.6. 违约责任 7.6.1 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 7.7. 合同的变更 7.7.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7.7.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7.7.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7.8. 合同中止与终止 7.8.1 合同的中止 (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7.8.2 合同的终止 ( 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7.9. 合同转让和分包 7.9.1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7.10. 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7.10.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 7.11. 不可抗力 7.1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7.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11.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电子邮件等,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一方当事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联系人:张丹,联系电话: 需解锁 ,联系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一楼,邮编: 410300 ,传真: /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系人:付凌琪,联系电话: 需解锁 ,联系地址: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446 号,邮编: 410004 ,传真: / ,电子邮箱: 。 11.2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11.2.1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11.2.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 2 】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 3 】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 7 】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 10 】日视为送达; 11.2.3 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 7 】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 15 】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 30 】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 45 】日为视为送达。 11.2.4 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11.3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联系方式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 / 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11.4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即使本合同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该条款约定依然有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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