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阿坝县扎崇季场地配套设施完善第二批采购更正公告
四川
-阿坝州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3231202300012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阿坝县扎崇季场地配套设施完善第二批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6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对价格扣除内容进行补充。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07-07 14:00:00,更正为:2023-07-10 14:0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3-07-07 14:00:00,更正为:2023-07-10 14:00:00。
现将采购文件中第五章5.4.2评分标准中价格扣除内容进行补充,补充内容为: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
4、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6 、投标人若同时为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或其中之二,仅享受一次价格扣除。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3年07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阿坝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 阿坝县阿曲路24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4栋408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麟
电话:
202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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